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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5年12月28日 09:10:5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我委)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63件。其中立法方面的议案61件,监督方面的议案2件。61件立法议案中,教育方面24件、科技方面3件、文化方面9件、卫生方面24件、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1件,共涉及32个立法项目。

    结合教科文卫领域立法监督工作,认真研究代表有关议案所涉内容,做好代表议案办理工作,是教科文卫委员会的法定职责。我委坚决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要求和张德江委员长关于“完善代表议案审议机制,更好地将审议代表议案与立法工作结合起来”的指示精神,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开展了一系列深入细致的工作,着力提高议案办理质量。一是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召开主任委员办公会议进行专题研究,按照大会主席团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了具体工作方案。二是邀请国务院16个相关部门一起研究议案办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并在议案办理过程中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沟通,推动有关意见和建议在立法工作中得到认真研究和合理吸纳。三是把代表议案办理工作同推动教科文卫法治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在相关立法和监督等工作中充分反映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四是更加主动地邀请有关代表参加立法调研、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等工作,积极为代表依法履职创造条件、提供服务。五是邀请有关代表参加我委牵头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基本医疗卫生法和红十字会法(修改)等立法工作,认真听取和反映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六是就部分议案开展专题调研,组织召开由议案领衔代表和部分附议代表参加的座谈会,详细向代表汇报有关工作情况,面对面地听取代表意见和建议。

    我委在认真研究论证、积极组织实施、广泛听取意见、求得共识认同的基础上,于2015年12月2日,召开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第三十次全体会议,对代表议案进行审议,并按照工作进展分成以下六大类实事求是地提出审议意见。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2件议案提出开展职业教育法执法检查的建议,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

    关于开展职业教育法执法检查的议案2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监督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上半年对职业教育法实施情况组织开展了执法检查。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此项监督工作,张德江委员长亲自担任执法检查组组长。执法检查组到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执法检查,委托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自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张德江委员长关于检查职业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并开展了专题询问。11月5日,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九次全体会议,听取了教育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检查职业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情况的汇报,并提出了重点整改落实的意见和建议。为了更好地推动职业教育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促进职业教育发展,努力增强监督实效,我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提出,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安排听取和审议国务院落实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

    二、10件议案提出的5个立法项目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关于修改教育法的议案2件;

    2.关于修改高等教育法的议案1件;

    3.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议案4件;

    4.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议案1件;

    5.关于制定中医药法的议案2件。

    三、28件议案提出的10个立法项目,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关于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议案1件;

    2.关于修改红十字会法的议案3件;

    3.关于制定基本医疗卫生法或卫生法的议案3件;

    4.关于修改职业教育法的议案4件;

    5.关于制定学前教育法的议案5件;

    6.关于修改专利法的议案2件;

    7.关于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的议案1件;

    8.关于制定公共图书馆法或图书馆法的议案3件;

    9.关于修改文物保护法的议案3件;

    10.关于修改药品管理法的议案3件。

    四、12件议案提出的8个立法项目确有立法必要,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论证,加快调研起草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关于修改教师法的议案1件;

    2.关于制定学校法的议案1件;

    3.关于制定终身教育法的议案2件;

    4.关于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议案1件;

    5.关于修改执业医师法的议案3件;

    6.关于修改献血法的议案2件;

    7.关于制定执业药师法的议案1件;

    8.关于修改精神卫生法的议案1件。

    五、11件议案提出的9个立法项目,有的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已有规定,有的可通过加强执法监督、制定相关政策或法规解决议案所提问题,还有的待立法条件成熟后再纳入立法工作计划

    (一)2件议案提出的2个立法项目已有相关法律法规,可通过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1.关于制定科技创新促进法的议案1件。议案提出,为解决科技创新资源分散和低效、创新保护不力、创新主体积极性不高、创新投入不足的问题,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创新意识,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应当制定科技创新促进法。2015年修改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加强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等作出了具体制度安排,是否还需要制定科技创新法来解决制约创新能力提升的体制机制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建议有关部门加大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实施力度,以推动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2.关于制定艾滋病防治法议案1件。议案提出,艾滋病防治条例自2006年3月1日实施以来,对艾滋病防治工作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应。随着社会环境以及思想意识的变化,目前艾滋病毒感染人群数量发生很大增长,现行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社会实际的需要,建议尽早制定艾滋病防治法,加大艾滋病防治力度,以减少社会不安全因素。传染病防治法将艾滋病列为乙类传染病,艾滋病防治条例于2006年颁布实施,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经过社会各界多年努力,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疫情快速上升势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建议有关部门根据代表议案提出的建议,针对艾滋病传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尽早制定和更新防治艾滋病的相关行动计划,着力加强艾滋病防治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相关的配套规章,不断强化全民艾滋病防治知识的普及,积极引导和动员更多社会力量,科学、有序、规范地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二)4件议案提出的4个立法项目,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修改相关法律法规

    1.关于制定考试法的议案1件。议案主要列举了考试作弊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建议通过立法对此作出应对,确保考试公平。针对考试违法行为,刑法修正案(九)已对组织作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替考等严重考试违法行为所负刑事责任作出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中,也加大了对考试违法的处罚力度。教育部正在研究起草教育考试条例。

    2.关于制定特殊教育促进法的议案1件。议案分析了我国特殊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建议通过立法推动残疾人教育事业进一步发展。目前教育部已将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在该条例实施后,再研究考虑制定法律问题。

    3.关于制定古城古村落保护法的议案1件。议案提出,为保护古城古村落遗留的历史文化积淀,建议制定古城古村落保护法,并在法律中明确古城古村落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严格管理目标、原则和程序,规定地方政府的保护责任,将古城古村落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物保护法已对古城古村落保护作出原则规定,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还颁布了相关条例和规范性文件。文物保护法(修改)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建议有关部门在修改文物保护法时,进一步完善古城古村落保护制度。

    4.关于制定医疗纠纷处理法的议案1件。议案提出,近年来,我国的医疗纠纷事件频发,已经成为危害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严重问题,应当从法律层面明确医疗纠纷的概念、范围和处理原则,确立调解与仲裁机构及医疗事故损害鉴定机构的独立地位,明确调解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建立医疗事故保险制度和医疗行为豁免制度等。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对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报送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进行研究论证。抓紧完善医疗纠纷预防处置制度非常必要。建议有关部门在制定完善有关法规制度时,研究吸纳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三)5件议案提出的3个立法项目,建议有关部门认真调研论证

    1.关于修改义务教育法将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纳入义务教育范围的议案1件。议案提出,我国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政收入水平的提高,国家推行十二年义务教育已具备现实条件。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要在“十三五”期间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目标。将高中阶段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范围问题,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论证。

    2.关于对遗体捐献和人体器官移植进行立法的议案3件。议案提出,遗体捐献和人体器官移植由于缺乏法律保障,现实情况不容乐观。一方面医疗实践对遗体捐献和人体器官移植存在巨大需求,但实际情况仍然是认捐者多、实际捐献者少;另一方面是国家对遗体捐献和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管缺失,导致遗体捐献和人体器官移植的合法性受到社会各界质疑。遗体捐献和人体器官移植的立法问题,涉及伦理、法律、文化、宗教等诸多领域,我委结合开展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调研,加强了对遗体捐献和人体器官移植情况的了解和收集,并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立法可行性的研究论证。建议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调整和明确相关政策,建立健全与实际需求相配套的政策性规定。对于具有开创性、无先例或当前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出台指导性意见,不断积累有关管理经验,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遗体捐献和人体器官移植的管理制度,适时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3.关于制定国民健康教育法的议案1件。议案提出,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我国心血管、运动系统、遗传性疾病和糖尿病等慢性疾病的发病率逐年攀升,给患者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通过立法防控慢性疾病,对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委认为,当前我国的慢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相对滞后,健康教育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需求不成比例。建议有关部门结合我国健康教育工作的实际,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提出的建议,积极开展对国民健康教育立法可行性研究和探讨。

    上述63件议案的具体审议意见,详见附件。

    以上报告,请审议。

    附件: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2.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议案审议结果报告有关数据统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2015年12月2日

    附件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63件。其中立法方面的议案61件,监督方面的议案2件。61件立法议案中,教育方面24件、科技方面3件、文化方面9件、卫生方面24件、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1件,共涉及32个立法项目。2015年12月2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第三十次全体会议,对代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具体审议意见如下:

    一、2件议案提出开展职业教育法执法检查的建议,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

    袁敬华、姜健等62名代表提出关于开展职业教育法执法检查的议案(第31号、241号)。议案提出,1996年颁布实施的职业教育法,为推动和保障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依法治教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时至今日,职业教育发展正面临着许多新挑战、新机遇和新理念,职业教育法修订已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在此背景下,对职业教育法开展一次执法检查,进一步促进职业教育法的贯彻实施,推动我国现代职业教育加快发展,并为修订现行法律提供充分论证是十分必要的。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监督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上半年对职业教育法实施情况组织开展了执法检查。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此项执法检查,张德江委员长亲自担任执法检查组组长;王晨、艾力更·依明巴海、陈竺副委员长和柳斌杰主任委员担任副组长,有20多位常委会委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参加执法检查。3月25日,张德江委员长主持召开执法检查组第一次会议并对执法检查工作提出要求,刘延东副总理出席会议并作讲话。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分别汇报了本部门贯彻实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工作情况。会后执法检查组先后到吉林省、江苏省、河南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执法检查。同时,委托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自查,使该项执法检查做到了全覆盖。6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张德江委员长关于检查职业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并开展了专题询问。

    根据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职业教育法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转报国务院办公厅研究处理后,教科文卫委员会依法开展跟踪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整改落实工作。11月5日,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九次全体会议,听取了教育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检查职业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情况的汇报,并提出了重点整改落实的意见和建议。为了更好地推动职业教育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促进职业教育发展,努力增强监督实效,根据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教科文卫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提出,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安排听取和审议国务院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检查职业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

    二、10件议案提出的5个立法项目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邢克智、孙耀志等61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教育法的议案2件(第268号、第422号)。2015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教育法修正案(草案)。议案提出的将校方责任保险纳入教育法,进一步加大教育经费投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等具体建议,将在修改完善法律时予以研究考虑。

    2.侯一平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高等教育法第四十六条的议案1件(第238号)。2015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高等教育法修正案(草案)。议案提出的修改高等教育法第四十六条关于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条件的建议,可在进一步修改完善法律时研究考虑,也可在今后修改教师法时给予考虑。

    3.袁敬华、周洪宇、何彬生、高阿莉等121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议案4件(第29号、第76号、第321号、第408号)。2015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议案提出的民办学校法人属性不明确、税收优惠政策不统一、师生权益得不到保障等问题,已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对民办教育实施分类管理的规定来消除民办教育发展的障碍,并解决了议案所涉及的问题。

    4.杨桂生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议案1件(第434号)。议案提出,我国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有效地抑制了全国人口的过快增长。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计划生育政策在执行当中也暴露出很多新情况、新问题。比如: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主要动力的人口红利已经结束;人口总和生育率已经达到“低生育陷阱”的临近区域;社会老龄化程度不断加剧等。因此,及时调整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已经迫在眉睫。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多年以来,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配置、人口总量控制和提高人口素质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既符合国家的长远发展,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生育政策的一成不变。为有效促进我国人口长期、稳定和均衡发展,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稳步推进,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定,以立法决定的形式,正式启动了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即“单独两孩政策”),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拥护。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在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的基础上,提出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以积极态势主动应对社会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剧。12月2日,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第三十次全体会议,认真研究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关条款问题,并建议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议程。

    5.胡季强、张伯礼等62名代表提出尽快制定中医药法的议案2件(第46号、第112号)。议案提出,目前世界上已有54个国家制定了保护传统医药的法律法规,并有92个国家颁布了与中草药有关的规章制度。与国际社会相比,我国在传统医药的立法方面明显滞后,这不仅与我国作为中医药大国的地位不符,而且还严重影响了我国中医药在国际领域的传播与发展。因此,制定中医药法已迫在眉睫。

    制定中医药法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立法项目,并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12月17日,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第三十一次全体会议,审议了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医药法(草案),并建议将中医药法(草案)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议程。

    三、28件议案提出的10个立法项目,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周洪宇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议案1件(第75号)。议案提出,为完善文化法制体系,促进文化事业发展,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建议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在法律中明确公共文化的范围,建立公共文化管理体制和覆盖全社会的服务体系,规定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确立财政保障、政策扶持和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制度。

    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教科文卫委员会作为法律草案起草单位,于2014年4月牵头成立了起草工作机构,在认真研究论证、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法律草案稿并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2015年,教科文卫委员会加快立法步伐,于3月召开第二十二次全体会议研究讨论了法律草案稿,并于5—6月通过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收集到的各方面意见对草案稿作出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代表议案提出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已经在法律草案中得到合理吸纳和充分体现。12月2日,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第三十次全体会议审议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将尽快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袁敬华、孙菁、姜健等91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红十字会法的议案3件(第28号、第167号、第242号)。议案提出,红十字会法自1993年10月颁布实施以来,对促进和规范我国红十字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进程的不断加快,红十字会法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主要体现在红十字会组织定性不够准确,法定职责不够清晰,保障与监督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与法律责任缺乏等。

    红十字会法(修改)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教科文卫委员会作为法律草案起草单位,于2014年2月牵头成立了红十字会法(修改)起草工作机构。经过一年多的立法调研和研讨论证,在充分吸纳代表议案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又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初步形成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初稿。目前,教科文卫委员会正在对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论证,争取尽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3.陈爱莲、高广生、黄惠玲等91名代表提出制定基本医疗卫生法或卫生法的议案3件(第191号、第215号、第481号)。议案提出,健康需求作为人类的基本需求,是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因素之一。从2009年开始,新一轮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做了大量尝试性工作,医疗卫生事业也取得了跨越式发展。然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依然十分简陋,技术人才匮乏,财政压力很大,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药卫生需求没有得到充分保障。随着医改工作的深入推进,医疗卫生工作迫切需要一部法律来“保驾护航”,尽快制定基本医疗卫生法已成为民心所向和大势所趋。

    制定基本医疗卫生法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教科文卫委员会作为法律草案起草单位,于2014年12月牵头成立了基本医疗卫生法起草工作机构。2015年开展了一系列深入调研,在认真研究和听取代表意见基础上,全面启动法律草案起草工作,争取早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4.王家娟、薛颖、陈保华、何彬生等125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职业教育法的议案4件(第136号、189号、193号、325号)。议案提出,随着国家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职业教育发展的内外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就业市场的不断变化、教育理念的逐步提升,对职业教育提出了全新要求,迫切需要对职业教育法进行修改完善。

    职业教育法(修改)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2012年,教育部将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报送国务院法制办。2015年,教育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10个相关部门联合成立职业教育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并开展工作。本届全国人大成立以来,教科文卫委员会积极组织开展修改职业教育法立法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分别听取有关部门、职业学校、专家学者等各方面意见,全面了解法律修改工作进展情况。2015年上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职业教育法实施情况进行了全覆盖执法检查,充分听取了各方面对修改职业教育法的意见和建议,为修法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下一步教科文卫委员会将进一步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督促有关部门抓紧进行职业教育法修改工作,认真研究并合理吸纳代表议案中的意见和建议。

    5.沈健、史贵禄、王家娟、仰协、郝萍等154名代表提出关于加快制定学前教育法的议案5件(第62号、第111号、第135号、第239号、第418号)。议案提出,近年来,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下,学前教育事业快速发展,但学前教育资源相对短缺的局面仍未改变,难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由于缺乏国家层面立法,学前教育的政府责任、经费分担、师资保障、办园体制、督导评估等重点问题尚不明确,制约了事业健康发展。

    制定学前教育法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三类项目。教科文卫委员会高度重视学前教育立法工作,开展了一系列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就推进立法问题多次交换意见。目前,教育部已完成学前教育法专家建议稿,拟在梳理总结国内地方立法成果和研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法律草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中,教育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关于学前教育的专门规定。教科文卫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在相关法律草案起草和审议过程中,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同有关部门加强沟通,了解工作进展和重点难点问题,积极推动立法进程。

    6.何志敏、杨梧等61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专利法的议案2件(第134、326号)。议案提出,为有效解决专利保护不力、专利运用不足等问题,应对专利法进行全面修订。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7月上报国务院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已充分体现了议案中提出的加强专利保护、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提高专利公共服务水平和完善专利审查制度等内容。议案提出的确立专利复审委的准司法机构地位、成立全国层面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的具体意见,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教科文卫委员会将督促有关部门抓紧法律草案修改完善工作,尽早将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7.王燕文等32名代表提出关于加快文化产业促进法立法的议案1件(第63号)。议案提出,为保障文化体制改革全面深入进行,推动文化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建议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把行之有效的文化经济政策法定化,健全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制度规范,明确政府、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的责任,健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体系,科学设置法律责任。

    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近年来,文化部把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着力推进,于2015年9月牵头成立了法律草案起草工作机构,目前正在抓紧进行法律草案起草工作。教科文卫委员会十分重视这项立法工作,多次开展立法调研,形成调研报告,提出立法建议。教科文卫委员会将与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督促其在立法工作中认真研究吸纳议案中的意见和建议。

    8.卢云辉等32名代表提出关于加快公共图书馆法立法的议案1件(第374号),蒋婉求等30名代表、买世蕊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图书馆法的议案2件(第61号、第413号)。议案提出,为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建议制定公共图书馆法(图书馆法),在法律中明确政府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的主体责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扶持民族、边远和贫困地区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保障图书馆的经费来源,促进馆际资源共享,规范有关管理工作和服务标准,推动全民阅读。

    制定公共图书馆法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并已连续多年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文化部已向国务院报送了法律草案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目前正就一些问题积极开展研究论证。教科文卫委员会十分关注和支持这项立法工作,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并同国务院法制办、文化部等单位多次就有关问题进行研讨。2015年6月,还专程赴贵州就议案办理工作开展专题调研,专门召开座谈会与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和部分附议代表进行座谈,听取代表意见,并详细介绍立法工作的进展情况。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做好公共图书馆法立法工作十分重要,教科文卫委员会将督促有关部门在立法工作过程中认真研究吸纳。

    9.王敏等32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文物保护法,加强古城保护的议案1件(第164号),秦希燕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文物保护法,加强文物行政执法监督的议案1件(第390号),释永信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文物保护法第23条的议案1件(第415号)。议案建议修改文物保护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历史文化名城的古城保护和利用工作,增加关于文物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建立文物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制,修改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

    文物保护法(修改)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目前,国家文物局已启动修法前期准备工作,正就有关问题积极开展研究论证。教科文卫委员会十分重视这项立法工作,同国家文物局多次就有关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对于议案中的意见和建议,国家文物局已进行了认真研究。教科文卫委员会将继续关注并推动文物保护法修改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深入研究、合理吸纳议案中的意见和建议。

    10.骞芳莉、韦飞燕、谢子龙等91名代表提出修改药品管理法的议案3件(第195号、第197号、第331号)。议案提出,药品管理法自2001年2月修订至今,已经实施了14年之久。其中部分条款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一方面,现行药品管理法在制度设计、审批监管、产品退市等诸多方面存在法律漏洞,并缺乏对网络售药、第三方物流、药品召回和零售业连锁经营等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随着全球医药工业一体化的加剧,药品管理法在实际操作层面出现了许多空白、落后乃至自相矛盾的问题,急需与国际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对接。因此,尽快修改药品管理法显得十分必要。

    药品管理法(修改)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正在牵头组织修订。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工作计划,力争在2016年完成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委员会十分重视药品管理法修改工作,曾多次组织专题调研,及时了解修改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并积极督促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和充分吸纳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抓紧修改和完善修订草案,争取早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12件议案提出的8个立法项目确有立法必要,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论证,加快调研起草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张淑琴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教师法的议案1件(第288号)。议案肯定了教师法在保护教师权利、提高教师素质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针对教师法有关规定存在的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滞后、对师范毕业生分配管理滞后、对社会力量办学的教师管理滞后等问题,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要“按照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加快教育法制建设进程”,并将修改教师法等法律作为完善教育法律法规的重要任务。近年来,教育部做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在完善教师资格制度方面,发布了《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学》、《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等文件,在改善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的中学教师工资待遇方面,也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

    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开展相关立法调研和执法检查工作中,关注和了解目前教师队伍建设所面临的问题和建议,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沟通情况,积极关注教师法修改工作进展情况,并督促有关部门在立法工作中认真研究吸纳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2.沈健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学校法的议案1件(第64号)。议案提出,我国目前已形成较为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为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作为办学主体的学校,却没有与之相对应的法律,致使政府与学校权责边界不清,政府管理教育存在越位、缺位、错位的现象。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学校法,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三方新型关系。

    教育部从2004年启动学校法的调研起草工作,并由中国政法大学、重庆教委分别提出了专家建议稿,正在有步骤地积极推进有关立法进程。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制定学校法十分必要。从目前我国教育情况来看,由于长期受传统体制的影响,政事不分、权责不清的弊端已经制约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导致千校一面、活力不强、改革受阻。现有的教育方面的法律大多从宏观层面对国家的基本教育制度、学校、教师的权利义务进行规定,但政府与学校的各自权责、校长的权责、教育者与被教育者的关系、学校与教育者的关系、学校与被教育者的关系都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学校法的制定应当可以填补教育法律体系中这部分的法律空白。教科文卫委员会将积极推动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加快学校法调研起草工作,认真研究吸纳代表议案所提建议,积极推动立法进程。

    3.仰协、买世蕊等61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终身教育法的议案2件(第240号、417号)。议案提出,在终身教育立法领域,目前存在着政策文件多,法律法规少;相关法律多,直接立法少;地方立法先行,国家立法滞后,顶层设计缺位等问题。议案还对终身教育立法主要内容作了分析,提出了具体立法建议。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终身教育立法十分必要,需要加快推进。2015年8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教育法修正案(草案)中,已增加了有关终身教育方面的专门规定。教育部正在积极推进终身教育体制机制建设试点工作,地方立法已经先行,为终身教育立法工作做好前期准备。教科文卫委员会将继续做好教育法修正案(草案)后续审议工作,并密切关注终身教育法的起草进展情况,建议适时将该法列入立法计划。

    4.陈秀榕等32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议案1件(第57号)。议案提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共同构成了塑造人的完整教育体系。制定家庭教育法是回应家庭教育突出问题和促进家庭教育规范化、专业化发展的现实需要,启动家庭教育立法工作已势在必行。议案研究了我国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立法现状、境外立法情况,家庭教育的性质和国家定位,对立法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并就法律名称、立法目的与立法重点等问题提出立法建议。

    家庭教育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功能与作用愈来愈受到各方面的关注,有必要加强家庭教育方面立法工作。目前,已建立由全国妇联牵头负责,教育部及相关部门配合并共同参与的家庭教育立法工作机制。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家长在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要求家长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进一步提高了教育部门、学校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和支持力度,整合各方面力量,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教育的重视,不断提升家庭教育水平。

    教科文卫委员会也将对议案提出的立法可行性、必要性及具体建议进行研究,开展前期立法调研和论证工作,积极推动家庭教育立法进程。

    5.周琦、张艳丽、陈海啸等90名代表提出修改执业医师法的议案3件(第2号、第300号、第370号)。议案提出,执业医师法自1999年5月1日实施已经16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其中部分条款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今社会的实际需要,尤其是在医师资格、执业范围、行业管理以及医患矛盾处理等方面存在许多漏洞,建议尽快修改执业医师法。

    执业医师法(修改)已列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立法计划。目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正在组织开展对执业医师法执行情况的专题调研,广泛听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院管理人员和广大医务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争取尽快提出具体修改意见。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修改执业医师法是必要的,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加快执业医师法(修改)的立法进程。

    6.陈海啸、仰协等60名代表提出修改献血法的议案2件(第256号、第371号)。议案提出,献血法自1998年10月1日实施以来,为全面推动我国无偿献血工作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理基础,对保证我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安全和需求,保障献血者和输血者的身体健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无偿献血事业的不断深入,现行的献血机制十分脆弱,献血工作依然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伴随着我国医疗保障体制的日臻完善、临床卫生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医疗机构的无序扩张,使得临床用血需求呈“井喷”式增长,部分地区的血液短缺现象时有发生,血液供需困境已日趋严重。

    献血法(修订)已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目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正通过专题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在认真研究吸纳代表议案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初步形成了修订草案的主体框架,目前正在对有关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献血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的血液管理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轨道,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血安全和血液供应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在贯彻实施献血法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修改献血法是必要的,建议有关部门加紧修法前期调研论证工作,争取尽早形成修订草案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7.谢子龙等30名代表提出制定执业药师法的议案1件(第199号)。议案提出,药品安全问题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和公共安全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建立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既是保障药品流通和使用环节的安全需求,同时也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对执业药师开展了职业许可管理,并将其作为进入药品流通和使用领域的必备资格,其目的是为了达到监管执业行为和维护公共利益。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药品属于特殊商品,在生产、销售、使用等许多环节,需要执业药师的严格把关。我国从1994年开始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截至目前为止,全国约有27万余人获得了执业药师资格,执业药师在人民群众安全用药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执业药师队伍建设、不断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充分发挥执业药师作用和切实规范执业药师的法律责任是非常必要的。近些年来,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制定发布了一系列法规、规章,执业药师制度得到了逐步完善,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得到了有效保障。2013年,国务院已将药师法列入了立法工作计划,并责成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牵头起草。据了解,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已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开展了一系列调研和论证工作,初步形成了药师法的主体框架,具备了一定的立法基础。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深入细致的调研工作,及时总结执业药师制度的管理经验,在保证立法质量前提下,加快推进药师法立法进程,争取早日将法律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8.郑尚伦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精神卫生法的议案1件(第465号)。议案提出,2013年5月1日精神卫生法正式实施,为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和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亟待解决。比如职责不明晰、配合不通畅、操作不具体和部门间相互推诿等情况时有发生。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精神卫生是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安全问题。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所提意见和建议,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及时开展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结合落实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进一步理清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关系,研究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不断加强对精神障碍患者尤其是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保障以及有效管控,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五、11件议案提出的9个立法项目,有的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已有规定,有的可通过加强执法监督、制定相关政策或法规解决议案所提问题,还有的待立法条件成熟后再纳入立法工作计划

    (一)2件议案提出的2个立法项目已有相关法律法规,可通过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1.郝萍等3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科技创新促进法的议案1件(第420号)。议案提出,为解决科技创新资源分散和低效、创新保护不力、创新主体积极性不高、创新投入不足的问题,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创新意识,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应当制定科技创新促进法。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普及法、专利法等法律及其配套的法规、政策,内容已经基本覆盖了科技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科技创新的各个环节。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对加强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等作出了具体制度安排,是否还需要制定科技创新法来解决制约创新能力提升的体制机制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建议有关部门加大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实施力度,推动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2.王佐书等32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艾滋病防治法议案1件(第496号)。议案提出,艾滋病防治条例自2006年3月1日实施以来,对当时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应。但是,时至今日,环境变化了,形势变化了,人们的思想意识变化了,感染人群的数量和人们的品德素质也发生了变化。因此,防治艾滋病的力度和手段也应随之变化而变化。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社会实际的需要,因此,建议尽早制定艾滋病防治法,加大防治艾滋病力度,以减少社会不安全因素。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艾滋病是危害我国人民身体健康的重大传染病,传染病防治法已将其列为乙类传染病。2006年,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的颁布实施,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经过社会各界的多年努力,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提出的建议,针对艾滋病传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尽早制定和更新防治艾滋病的相关行动计划,着力加强国家艾滋病防治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相关的配套规章,不断强化全民艾滋病防治知识的普及,努力加大在中学以上学生中的宣传教育力度,切实加强青少年的性健康教育,积极引导和动员更多社会组织科学、有序、规范地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教科文卫委员会将会同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对艾滋病防治立法可行性的研究和探讨,建议将艾滋病防治适时纳入立法议事日程。

    (二)4件议案提出的4个立法项目,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修改相关法律法规

    1.王家娟等32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考试法的议案1件(第138号)。议案列举了考试作弊给社会带来的坏影响,建议通过立法对此作出应对,确保考试公平。目前,教育部正在研究起草教育考试条例。同时,《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组织作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替考等严重考试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中,也加大了对考试违法的处罚力度。教科文卫委员会将督促有关部门在相关法律草案审议过程中认真研究采纳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2.袁敬华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特殊教育促进法的议案1件(第30号)。议案分析了我国特殊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建议通过立法推动残疾人教育事业进一步发展,并对特殊教育法立法内容提出建议。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完善特殊教育立法十分必要。目前,教育部已将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建议有关部门在总结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积极研究考虑特殊教育立法问题。

    3.史贵禄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古城古村落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117号)。议案提出,为保护古城古村落遗留的历史文化积淀,建议制定古城古村落保护法,在法律中明确古城古村落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严格管理目标、原则和程序,规定地方政府的保护责任,将古城古村落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文物保护法(修改)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二类项目,国家文物局已启动修法的前期准备工作。古城古村落保护是文物保护的重要内容,文物保护法对此已作出原则规定,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还颁布了相关条例和规范性文件。议案所提意见和建议,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已经得到一定体现。议案提出的一些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工作,可以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有关制度来进行。教科文卫委员会将督促有关部门在修改文物保护法过程中进一步完善古城古村落的保护制度,认真研究吸纳议案中的意见和建议。

    4.杨伟程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医疗纠纷处理法的议案1件(第260号)。议案提出,近年来我国的医疗纠纷事件频发,甚至矛盾激化酿成悲剧。医疗纠纷已经日益成为危害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严重问题。代表们强烈要求,应当从法律层面明确医疗纠纷的概念、范围和处理原则,确立医疗纠纷调解与仲裁机构及医疗事故损害鉴定机构的独立地位,明确医疗纠纷的调解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建立医疗事故保险制度和医疗行为豁免制度等。

    教科文卫委员会十分重视医疗纠纷处置工作,认为尽快完善医疗纠纷预防处置制度非常必要。2014年5月,教科文卫委员会曾专门听取了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打击暴力伤医行为和深化医改特别是公立医院改革等相关措施和进展情况的汇报。国务院将修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列为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预备项目。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对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报送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进行研究论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吸纳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制定完善有关法规制度,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医德医风建设,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坚决打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积极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持续加强宣传教育力度,努力营造尊医重卫的社会氛围。

    (三)5件议案提出的3个立法项目,建议有关部门认真调研论证

    1.李光宇等30名提出关于修改义务教育法将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纳入义务教育范围的议案1件(第495号)。议案提出,我国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政收入水平的提高,推行十二年义务教育已具备现实条件。对于提高国民素质、振兴民族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有利于维护社会和平稳定,解决“三农”中的教育问题。

    近年来,我国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取得了喜人进展和显著成效,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大幅增加,教师队伍建设卓有成效,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然而我们也看到,经济欠发达地区义务教育资金短缺矛盾依然突出,农村义务教育师资状况仍需加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虽然我国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经济总量已跃居世界第二位,但我国依然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此外,将高中阶段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范围,不仅关系到财政保障能力,还关系到将接受高中阶段教育作为法律义务,能否得到社会广泛认同,依然需要认真研究论证。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要在“十三五”期间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目标。将高中阶段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范围问题,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论证。对于议案提出的当前教育“择校热”、“乱收费”等问题,建议有关部门继续努力加强高中阶段教育普及力度,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逐步缩小义务教育阶段的区域、城乡、校际差异。

    2.瞿佳、吕忠梅等109名代表提出关于对遗体捐献和人体器官移植进行立法的议案3件(第190号、282号、324号)。议案提出,遗体捐献和人体器官移植虽然是一项利国利民的伟大事业,但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一方面医疗实践对遗体捐献和人体器官移植存在巨大需求,虽然人民群众对于遗体捐献和人体器官移植的认识正在日益提高,但实际情况仍然是认捐者多、实际捐献者少。另一方面,是国家对遗体捐献和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管严重缺失,从而导致遗体捐献和人体器官移植的合法性受到社会各界的强烈质疑。究其根本原因,就是遗体捐献和人体器官移植缺乏法律的有效保障。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遗体捐献是一种自愿、无偿的捐赠行为,体现了人类的崇高情感和人文主义精神,充分展示了人类特有的博爱胸怀和崇高品质。遗体捐献和人体器官移植的立法问题,涉及伦理、法律、文化、宗教等诸多领域,一个符合伦理学原则等诸多方面要求的遗体捐献和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体系,是遗体捐献和人体器官移植向安全、高质、高效方向发展的基本前提。制定遗体捐献法和人体器官移植法,对于促进我国医学进步、规范遗体捐献和人体器官移植的程序、推动解剖学的健康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开展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专题调研时,主动了解和收集遗体捐献和人体器官移植等情况,积极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做好遗体捐献和人体器官移植立法可行性的研究论证。对于代表议案所反映的问题,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加强沟通和协调,及时调整和明确相关政策,建立健全与实际需求相配套的规定。对于具有开创性、无先例或当前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出台指导性意见,不断积累有关管理经验,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遗体捐献和人体器官移植的管理制度,适时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

    3.吴松等43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国民健康教育法的议案1件(第429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我国的心血管疾病、运动系统疾病、遗传性疾病和糖尿病等慢性疾病的发病率正在逐年攀升,给患者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通过立法防控慢性疾病,对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当前我国的慢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相对滞后,健康教育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需求存在差距。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我国健康教育工作的实际,充分借鉴国际社会相关的管理经验和立法工作经验,积极开展对国民健康教育立法可行性研究论证,适时纳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

附件2:

十二届三次会议议案审议结果报告有关数据统计

数量统计    

议案分类 

议案件数  (63)

提议案代表人次(1959)

立法32项 监督 1项

一、对职业教育法的执法检查,已列入到2015年监督工作计划,现已按期完成

2

62

1

二、10件议案提出的5个立法项目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0

306

5

1、修改教育法

2

61

2、修改高等教育法

1

31

3、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

4

121

4、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1

31

5、制定中医药法

2

62

三、28件议案提出的10个立法项目,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8

861

10

1、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1

30

2、修改红十字会法

3

91

3、制定基本医疗卫生法或卫生法

3

91

4、修改职业教育法

4

125

5、制定学前教育法

5

154

6、修改专利法

2

61

7、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

1

32

8、制定公共图书馆法或图书馆法

3

92

9、修改文物保护法

3

94

10、修改药品管理法

3

91

四、12件议案提出的8个立法项目确有立法必要,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论证,加快调研起草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2

363

8

1、修改教师法

1

30

2、制定学校法

1

30

3、制定终身教育法

2

61

4、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法

1

32

5、修改执业医师法

3

90

6、修改献血法

2

60

7、制定执业药师法

1

30

8、修改精神卫生法

1

30

五、11件议案提出的9个立法项目,有的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已有规定,有的可通过加强执法监督、制定相关政策或法规解决议案所提问题,还有的待立法条件成熟后再纳入立法工作计划 

11

367

9

1、制定科技创新促进法

1

31

2、制定艾滋病防治法

1

32

3、制定考试法

1

32

4、制定特殊教育促进法

1

30

5、制定古城古村落保护法 

1

30

6、制定医疗纠纷处理法

1

30

7、修改义务教育法

1

30

8、制定遗体捐献法和人体器官移植法

3

109

9、制定国民健康教育法

1

43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