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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志健:充分重视侨捐在我国慈善事业中的重要作用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5年11月2日

    中国人大网讯 10月31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慈善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白志健建议,充分重视侨捐在我国慈善事业中重要而独特的作用。

    白志健委员说,发展慈善事业是加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鼓励公民和企业积极奉献爱心,扶贫济困,支持公益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国家制定慈善法,用于规范、引导和保障我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非常必要,也很迫切。这次提交会议审议的草案,我总体上赞成,提三个方面的修改意见:

    第一,充分重视侨捐在我国慈善事业中重要而独特的作用。我国众多的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有着爱国爱乡的优良传统,长期以来,他们不仅热心在国内投资创业,促进实业兴国,而且慷慨解囊,扶贫济困,推动国内慈善事业的发展。据统计,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到1999年公益事业捐赠法实施以前,海外侨胞在国内兴办公益慈善事业捐款捐物的总值达到403亿元人民币,占捐赠总数的90%以上。2008年汶川大地震,香港特区政府捐助了100亿港币,澳门特区政府捐赠了50亿澳门元,海外侨胞和港澳同胞通过各种渠道向灾区的捐赠款达到50亿人民币。目前海外侨胞每年通过侨务部门向国内的捐款都达到数十亿元,2013年就有72亿元。这些数字说明,海外侨胞始终是我国慈善公益事业的重要主体和积极推动者。为此,在修改慈善法草案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侨捐在慈善事业中所具有的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在相关的条文中有所体现。

    第二,处理好慈善法和公益事业捐赠的关系。从法理上讲,慈善法是综合法、基础法,而公益事业捐赠法是专门法、单项法。这两部法律在立法的目的、调整对象、框架内容、促进措施等方面有哪些区别和联系?特别是慈善法(草案)里面关于慈善捐赠的内容和公益事业捐赠法的主要条款如何更好的衔接?都需要认真的研究。另外,慈善法(草案)明确了慈善事业的主管部门是民政部门,公益事业捐赠法虽然没有明确主管部门,但是明确规定了华侨捐赠由侨务部门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所以建议在慈善法草案中适当的地方明确政府侨务部门的职责。

    第三,关于具体条文的建议。一是慈善法草案中规定了两种主要慈善活动方式,一个是慈善捐赠,另一个是提供志愿服务。目前草案只是明确了境外捐赠物资的相关措施,对境外志愿服务怎么规范没有提及,建议第六章第71条增加:“做好境外志愿者参与国内慈善事业的规范引导、联络服务和安全保障等工作”的相关内容。

    二是草案第8章第96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表彰”。这个规定非常好,建议草案对表彰的方式进一步具体化。福建省政府在1996年制定的“关于华侨捐资兴办公益事业表彰办法”规定:“按照捐赠金额的高低,分别给予立碑,金质奖章、银质奖章及证书等不同的表彰方式”,建议第96条当中增加“表彰可以采取授予荣誉市民、奖章、证书等形式进行”的相关内容。

    三是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参与对华侨向境内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为了保持两部法律的一致性,建议在慈善法草案第9章“监督管理”中增加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部门,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境外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责任编辑: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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