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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黎明:加强电影产业知识产权保护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5年11月5日

    中国人大网讯 11月4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杜黎明审议时指出,电影产业促进法是我国文化领域的第一部行业法,因此,立这部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杜黎明委员审议时提出以下几点意见和建议:

    第一,在电影产业发展中,如何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电影属于精神产品,国家加强管理是十分必要的,但是电影作为产业还有市场属性的一面。因此,制定这部法律要考虑如何发挥好政府和市场这两只手的作用。草案通篇对政府该做什么、有关部门该做什么,规定得比较周全,对如何发挥市场的作用显得还很不充分。因此,建议对草案中如何发挥市场的引导作用这方面再进行研究和斟酌,该管的一定要管起来,把它管好;该发挥市场作用的或者发挥市场引导作用的,还是要交给市场,给市场留足应有的空间。

    第二,关于电影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从草案全文来看,在规范电影行政审查、电影发行放映、电影企业保障、电影对外交流的法条方面规定得都比较细致,但是对与电影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规定。具体有哪些内容,草案上还不是很明确。比如电影剧本是决定电影产业的命脉,是具有源头性和根本性的核心竞争力量,那么对电影剧本的版权保护是否应该纳入本法当中。电影企业与剧本著作权人的法律关系,是不是应该在这部法律中有所规范。因此,建议对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法条进行细化,明确具体有哪些知识产权,应该受到什么样的保护,对此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第三,关于电影广告。大家看电影的时候,影片开始前各种商业广告,电影预告片接踵而至。影前的广告和电视广告不同,现在电视广告是有倒计时,不看还可以换台,但是电影放映前的广告别无选择,只能被迫看。现行草案对广告的约束只涉及到电影播放过程中的插播广告的行为,对放映前广告未予规范。因此,建议对电影放映前的广告作出规定。同时,对影片当中的植入式广告、可能存在的广告应该有所约束。

    第四,关于法律责任。草案第20条规定了八大类电影不得含有的内容,第31条第1款规定国家倡导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每学期至少观看两次由国务院教育电影主管部门共同推荐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第32条第3款规定,电影院以及从事流动电影放映的企业、个人,应当保障电影放映的质量,放映的电影可能引起观众身体和心理不适的应当予以提示。这些规定无疑都是正确的,但问题是这些规定在目前草案的法律责任部分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如果这样的话,就可能使这些规定形同虚设,同时部分条款内容操作性不强。为此,建议要研究部分条款内容的可操作性,对确有必要规定的在法律责任当中应该有相对应的罚责。

责任编辑: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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