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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胎十年”慈善法首次提请审议 慈善组织公募权或将逐步放开

浏览字号: 来源: 新华网 2015年10月31日

    新华网北京10月30日电(记者朱基钗、赖雨晨)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我国首部慈善领域的专门法律,对于推动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草案共11章115条。

    据了解,我国慈善立法历程可追溯至10年前,2005年民政部提出《慈善事业促进法》立法建议。2008年慈善法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2013年又再次列入本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

    对于慈善活动的界定,草案采用了“大慈善”的概念。明确除了扶贫济困救灾之外,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事业,及“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活动”都属于慈善。草案对慈善组织的设立、内部管理、行为规范等也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草案规定,每年3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

    草案中受到业界关注的一大焦点是或将逐步放开公募权。目前除少数试点地区外,全国只有少数慈善组织具备公开募捐的资格。草案规定,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向特定对象进行非公开募捐。依法登记满两年、运作规范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民政部门经审查,没有发现其受到本法规定行政处罚的,应当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同时,草案对于近年来快速发展的互联网募捐也进行了相关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

    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草案明确,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为了充分发挥公益信托的作用,草案还专设一章对“慈善信托”的相关制度进行了明确和完善。

    慈善组织的透明度与公信力是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关键,草案对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作了专章规定,要求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包括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及接受捐赠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等。慈善组织公开募捐周期大于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的具体情况,公募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草案还特别明确,慈善组织的财产管理使用可能有违法行为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其银行等金融账户。而对假冒慈善名义骗取财产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草案还指出,国家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并规定广电媒体、网络及电信运营商对利用其平台进行募捐的相关事项有验证义务。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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