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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毅:以综合治理的思路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5年9月1日

中国人大网讯828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毅认为,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当前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对问题的分析比较客观和有针对性,措施也比较到位。

王毅提出,要以综合治理的思路,在立法、政策、流域机制等方面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一,水问题是多属性的,需要采取综合管理,包括立法、政策和金融机制。例如水是可再生的,可以采取措施实现水安全,这也是为什么像以色列这样缺水的国家既出口节水型技术,还可以出口耗水型产品。而且在日本东京湾,周边也是重化工业的布局,但没有出现大的环保问题,所以不完全是布局不合理,而是我们能否通过政策手段,实现绿色转型和清洁生产。因此,下一步要围绕综合性水问题把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好,并且能够优先突出一些重点问题的解决,包括地下水问题,特别是深层地下水的问题。比如万年尺度的地下水就禁止用,在一些地区千年尺度的地下水也不应用;还有保证饮用水地安全的问题;毒害化学品的污染问题更应关注,与一般的有机污染问题比较,毒害化学品处理起来更加困难,甚至不可逆;此外还要面对像湖泊污染持续恶化的局面。

第二,我国的水污染实际上是一个流域性问题。流域性问题最难的就是解决跨界、跨行政区的冲突,在空间上涉及到上下游、左右岸、地表和地下水,在属性上涉及到水资源、水污染、水灾害、水能航运、水的生态服务功能等,多种功能必须要协调,特别是在流域层面,需要建立流域的制度安排。但是目前来看,对流域和区域都缺少实质性的制度安排,所谓的区域联防联控和流域委员会没有必要的授权和有效的体制机制安排,流域委员会是没有委员的委员会,协调起来就比较困难。因此,要考虑流域立法问题,像黄河、长江流域立法的可行性已做过很多研究,“十三五”期间要把长江经济带作为一大战略,这样对于流域的立法可能要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目前来看,只有国务院1995年淮河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和2011年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但还解决不了流域性的问题。

第三,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要与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涉水法律更好地衔接,特别是与水法冲突的问题。实际上水法规定的要对水资源进行行政区域管理与流域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做不到。目前污染物的减排也不是按照流域,而是按照区域来分解的,按照区域分解指标,就会与流域问题不相适应。所以,按照国际经验看,应该要加强立法、政策等综合性措施,并与本地实际很好结合起来。

第四,加强地方环保立法能力建设。现在很多地方的大气、水污染防治的立法工作逐步开展,但是实际上地方的相关立法条文中存在着很多的“硬伤”,处理环境事件也缺少规范,造成较多的社会成本,这些都反映出地方立法能力的不足。因为,资源环境有较强的专业性,所以要采取措施加强地方的环保立法能力,使地方环保立法的进程更加顺利,立法质量能够得到不断提高。

责任编辑: 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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