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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光铁:明确举报责任机构范围 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5年08月28日

中国人大网讯 8月27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审议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车光铁审议时对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提四点建议:

一是进一步扩大家庭暴力定义的界定范围。草案第2条主要对家庭的暴力界定范围,此项内容能否考虑在法条规定的“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的基础上新增“恐吓”的内容。目前随着通信方式的日益发达,实施恐吓行为的案例明显增多。从个案处理情况看,有的恐吓行为未得到及时的干预变成悲剧,有的采取了干预措施则有效预防了极端行为的发生,另外恐吓的证据也很容易获取和掌握。增加恐吓这一表现形式,可以有效表明法律对恐吓等精神暴力的制止态度,更有利于全面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

二是进一步适当增加学校教育义务主体范围。草案第7条第3款对反家庭暴力学校教育的义务主体部门作出了规定,建议将社会广泛存在的中小学阶段各类教育机构一并纳入教育义务主体范围,切实增强教育工作的实效性和广泛性。同时,建议将教育工作适当扩大到学前教育阶段,对幼儿也开展一些相适应的教育和宣传活动。

三是进一步明确举报责任机构范围。草案第14条对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业务主体机构作出了规定。建议针对各类养老机构、社会救助机构、社区和乡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特殊性和工作优势,将这些机构和组织一并纳入业务主体范围。

四是进一步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内容。草案第4章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形式、条件、复议、有效期限等内容作出了规定。但从内容上看,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主体和执行程序等规定内容还不够具体全面,实践中很难落实。对此,建议对裁定的执行主体和执行程序等内容作进一步细化明确。同时,建议从有效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考虑,将公安机关纳入执行主体范围。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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