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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强奸罪外单列奸淫幼女罪

浏览字号: 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 2015年8月25日

    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记者罗沙、周立权、毛一竹、乌梦达、邹伟)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第三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修改之一是拟取消备受争议的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之争由来已久。1997年刑法增加这项罪名的初衷是什么?时至今日为何又要取消?法律如何更好保护幼女不受性侵犯?这些问题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打击嫖宿而生,力图更好保护幼女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表示,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的有针对性保护幼女的规定。

    在设立嫖宿幼女罪之前,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性犯罪行为,不论是否“嫖宿”,一律按强奸论处。

    “上世纪90年代严打卖淫嫖娼时,司法机关发现有幼女涉及其中,有的卖淫组织者还故意隐瞒幼女年龄,不少嫖客便借此声称不知道对方是幼女,以图逃避强奸罪的处罚。”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说,“为了更严厉打击这种犯罪行为,1997年修改的刑法中增加了嫖宿幼女罪。”

    现行刑法中,对强奸罪的量刑为有期徒刑3到10年,情节严重的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对嫖宿不满14周岁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顾永忠表示,严格地说,“嫖宿”指的是幼女受到欺骗诱惑或贪图享乐,在同意的情况下和别人发生性关系,这是一种必须严厉打击的丑恶现象。从法定刑来看,嫖宿幼女罪的起点是5年,比强奸罪的起点3年要重。

    以曾经备受关注的贵州习水县嫖宿幼女案为例,7名嫖宿幼女的人员被判处7到14年有期徒刑,其中3人刑期达到或超过10年。

    司法实践中饱受争议,深陷存废之争

    虽然初衷是加大对幼女的保护,但嫖宿幼女罪在司法实践中受到诸多质疑。

    “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只要是幼女,明明有强迫,还是定了嫖宿幼女罪的现象。相比强奸,‘嫖宿’首先给人的感觉就变了。而且这个罪没有从重处罚的规定,没有死刑。”顾永忠说,“被害人家属不满,社会各界也质疑,认为不利于对幼女的保护。”

    许多专家认为应取消嫖宿幼女罪,凡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一律定为强奸罪,加重处罚。

    “虽然嫖宿幼女比强奸罪的量刑起点高,但多人多次嫖宿幼女等恶劣行为却没有适用强奸罪的加重条款,反而定罪很低。”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劳东燕说。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说:“强奸罪的条款中规定,奸淫幼女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而嫖宿幼女罪则是另外单独列出。二者有重合,司法实践的执行中也缺乏统一。”

    除了法律本身的问题,“嫖宿”一词可能给幼女带来的“污名化”也被广泛诟病。许多人质疑,幼女往往是被欺骗、引诱甚至胁迫才被嫖宿。嫖宿幼女罪,是否等于给幼女贴上“卖淫”的标签?

    加强保护幼女是共识,专家建议单列奸淫幼女罪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考虑到近年来这方面的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执法环节也存在一些问题,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可以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

    社会舆论对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争议,反映出公众对法律更有力保护幼女的期待。有专家表示,嫖宿幼女罪如果取消,在如何有效打击对幼女的性犯罪方面,仍有问题值得立法机关考虑。

    “嫖宿幼女罪废除以后,对于幼女的性犯罪都归到强奸罪了。那么对于一般的嫖宿行为,按强奸罪判不到嫖宿幼女罪的5年以上,反而处罚减轻了。”顾永忠说。

    劳东燕建议,加强保护幼女,可以把嫖宿幼女罪归并到奸淫幼女罪条款中,并独立单列放在强奸罪外,才更能强化幼女保护的价值取向。

    “虽然奸淫幼女也在强奸罪范畴,但可以参考贪污腐败罪也属于渎职类犯罪,但刑法单列条款,表达出的是对强化查处贪腐犯罪的价值取向。”劳东燕还表示,越来越多的男童成为性犯罪的受害者,建议把保护幼女扩展到保护幼童群体。

    “考虑取消嫖宿幼女罪,可以看出立法者对民意的尊重。”阮齐林说,“取消后效果如何,是否需要其他的条款或司法解释加以补充,还需要一段时间来观察。”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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