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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拟设国家最高荣誉共和国勋章

由国家主席授予,可授予外国人

浏览字号: 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 2015年8月25日

    综合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记者王思北)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明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国家最高荣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向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奖章,颁发证书。

    草案规定,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可以授予国家勋章。

    草案明确,国家设立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保卫国家和国防建设中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设立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的杰出人士。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向大会作说明时表示,把国家勋章的名称定为“共和国勋章”,是由于“共和国”一词寄托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想,有利于增强全中国人民对国家的认同感和向心力,能涵盖为国家建立卓越功勋的各类杰出人士。

    草案提出,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其获得者终身享有。获得者去世的,其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及证书由继承人继承;没有继承人的,可以由国家收存。

    此外,草案还对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撤销进行了明确:获得者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损害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声誉的行为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其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告。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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