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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蔚文:反馈报告应厘清超标排放和排污费征收等概念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5年7月3日

中国人大网讯 630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国务院关于研究处理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反馈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蔚文认为反馈报告应厘清超标排放和排污费征收等概念。

陈蔚文说,听了环保部陈部长所作的执法检查反馈报告,我体会到环保部确实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特别是报告中讲到2014年空气质量开始改善,到了今年14月份持续改善,令人鼓舞,确实很不容易。谈点意见,反馈报告第3页第二点关于收费排放提到,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对超标排放企业实行高的收费标准,什么叫做超标排放?交易是总量控制下的买卖,跟超标排放可能是两回事。报告中还提到,北京、辽宁、江苏开展扬尘排污费征收试点,这属不属于碳汇交易里的买卖?好像也不是一回事。还有,江苏、浙江等12个省份开展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让人理解为交易试点之外,还有一个排污权有偿使用。如果在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之外,还有一个付费可以排放污染物,就要考虑后者是否合法,是否有法可依。我发现在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只有第21条规定,“国家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但没有发现付费可以超标排放和排污费征收等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法律应以大气污染防治法授权为准,“法无授权不可为”,我们是依法治国,如果不合法的话,那是不行的。建议有关部门,包括人大进行执法检查时,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界定一下以上的一些排放政策和行为是属于碳交易还是不属于碳交易?也就是说碳汇交易是正当的,并且是合法的,如果不属于这个内容的,就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有其他法规,比如环保法,有可以收排污费的话,那么在两部法不一致的话,因为这里讲的是大气污染,所以要服从大气污染防治法,如果是有行政的规定,那么就应该按照小法服从大法的原则。

责任编辑: 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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