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审议发言

罗亮权:种子法的修改完全必要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5年4月29日

中国人大网讯 4月24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种子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罗亮权审议时指出,种子是农业林业发展的重要载体,是农业提升科技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是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林业发展的重要保障。高度重视种子安全我认为是很好的,种子法的修改完全必要。一是种质资源的管理要加大力度。二是种子生产经营要从严而不能放宽,否则会造成假种、劣种上市,造成农民损失。

罗亮权委员提出几点意见:

第一,第32条“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资金、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这一条写得比较乱。规定“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资金”就行了,“相适应”就可以删除掉。

第二,第37条规定“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农贸市场上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管理办法”,这一条应该取消。

第三,第44条规定,“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一条也应该从严控制。农业部门引进来的柑橘果,有个农民种了15亩苗,8年没有结果,结果财政赔偿农民。如果种子随意上市,搞乱市场,还是财政兜底。我认为种子上市特别是关系民生的大宗种子要严格,不能放开。

第四,第65条规定,“国家加大对种业发展的支持。对品种选育、生产、示范推广、种质资源保护、种子储备以及制种大县给予扶持”,是对的,应该再加“应将种子监督管理列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否则农业部门监督管理没有钱,很难办。

第五,第66条规定,“国家加强种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对优势种子繁育基地内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永久保护。优势种子繁育基地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我认为这样修改“优势种子繁育基地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里确定要什么种子,不是农业部门确定这个省要什么种子。各省要什么种子有自主权,到农业部门备案就行了。

第六,第73条,罚款现在力度太小,难以震慑,要加大力度,制止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 王伟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