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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丰代表建议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

赋予检察院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浏览字号: 来源: 检察日报 2015年03月12日

  检察日报讯(记者贾阳)“建议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提起、参与破坏海洋环境的公益诉讼和对相关行政执法活动实施法律监督。”3月9日,全国人大代表、太原理工大学化学化工学院院长、煤科学与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副主任李瑞丰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近年来,对海洋的开发利用活动日益增多,我们在获取丰富的海洋资源的同时,也对环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破坏。需要通过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来实现对海洋环境的保护。”李瑞丰表示,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有关公益组织能够对这类案件提起公益诉讼,但是由于受人员、经费、诉讼能力等的限制,难以有效地发挥保护公共利益的作用。因此,他建议进一步扩大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范围,同时加强对有关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的司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李瑞丰建议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对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公益诉讼作出如下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进行起诉,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并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李瑞丰认为,《决定》的内容需要及时得到立法支持。他建议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增加规定,明确检察机关有权对环境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经人民检察院督促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仍不予纠正,造成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李瑞丰说,“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对公益诉讼进行了谨慎而又积极的探索,出现了成功的案例。同时,检察机关还通过督促起诉等工作,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丰富了实践,检察机关开展相关工作的可行性日益彰显。为进一步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建议适时通过修法将这些经验探索上升为法律规定。”

责任编辑: 张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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