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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规范立法权力边界促“良法善治”

浏览字号: 来源: 新华网 2015年3月10日

    新华网北京3月10日电(记者蔡敏 徐扬刘斐)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正在此间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如获通过,这将是立法法自2000年颁布以来的首次修正。其中涉及的立法权力划分和规范的内容备受瞩目。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增加了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同时,草案还专门作出修改,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

    ——“制定部门规章,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法律专家指出,中国正在通过完善立法体制,合理配置立法资源,明确划分各层级立法权限,进一步完善立法程序、规范立法活动,以增强立法的系统性和有效性。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中国,已从“有法可依”走到了迫切需要“有良法可依”的新阶段。良法善治,良法是前提。

    立法法,顾名思义,是规范立法的法。中国现行立法法对规范立法活动,推动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立法法迫切需要研究解决一些突出问题。

    长期以来,许多应当由立法机关起草的法律法规,因为考虑专业性的问题实际都是由行政部门起草,立法机关只是在审议阶段做个别修改、微调,这难免会在法律法规中体现其部门利益。同时,在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下,下位法违背上位法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指出,当前立法工作中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够协调;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

    要遏制实践中立法乱象,“谁来主导立法”的问题在立法法修订中格外凸显。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草案强调人大主导立法,是要破除行政部门、地方政府在立法上集“运动员”与“裁判员”于一身的现象,将使立法工作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利益诉求,实现更加科学化。

    一纸冠以“通知”“通告”“意见”的红头文件就可以限行、限牌、限购,近年来,各地一些“红头文件”频频引发公众吐槽。

    去年10月,河南一家餐馆老板用了从外地带回的食盐,被当地盐业部门依据《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认定为“跨区域用盐”,没收部分食盐并处罚款200元。经媒体报道后,此事引起广泛关注,最终盐业部门公开道歉,并退还罚款及收缴的盐。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这为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说,为落实四中全会精神,除了强调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之外,草案还增加了一系列规定。如对完善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作了规定,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要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不能由部门起草。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主任胡建淼说,去除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是良法应有之义,有利于打破部门和地方法律的条块分割,维护“法制统一”。这些规定看起来是规范立法,实际上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也是对政府权力边界的划定。“这是一部真正关联着千家万户的法”。

    草案还提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开展立法协商,完善立法论证、听证、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

    “即使是普通老百姓,为了说明自己的意见,也有机会走进立法机关为自己争取利益,发出自己的声音,直接参与立法工作。这将进一步保证立法工作中消除部门和地方利益。”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说。

责任编辑: 孟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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