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制度将加强和改进法律起草机制
法制日报北京3月8日讯 记者陈丽平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今天开始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对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作出明确规定。
立法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
根据各方面的意见,修正案草案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补充和完善:
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具体规定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二是加强和改进法律起草机制,修正案草案规定,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事项的法律草案,可以由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三是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修正案草案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代表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法律案,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大代表列席。
责任编辑: 原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