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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稳妥改革 防止地方攀比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33个试点县(市、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

浏览字号: 来源: 新华网 2015年02月25日

    新华网北京2月25日电(记者陈菲)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分组审议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和长治久安,政策性、法律性非常强。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加强指导和监督,切实保障农民利益。

    “这项试点涉及有关法律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授权决定,是符合法治原则的。”沈春耀委员认为,这一领域的事情政策性很强,需要尽可能理清楚。

    根据决定草案,将在试点县(市、区)暂时停止实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六十三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等的规定。

    “原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宅基地都是受到严格管控的,现在放宽的政策取向也是清楚的,想把土地上的好处留给农民、留给农村、留给集体经营组织,实质问题还是一个利益平衡。”沈春耀指出,土地征收征用入市等方面有很多利益上的矛盾纠纷,也是现在上访、诉讼和群体性事件多发的领域,法律上、政策上应当积极稳妥,尽量不给今后带来新问题。

    郎胜委员也建议在推进这项改革时要特别审慎。“在全国每个省份确定个别地方,一个县到两个县,现行试点,在取得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后再逐步推开,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可取的。”他说。

    郎胜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这个决定后,国务院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的要求和这次决定,对明确的试点范围、工作步骤要加强指导和监督,严格地执行授权决定的一系列规定,防止一哄而上和地方出现攀比。

    “切实做到严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尽量减少和防止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偏差。同时,也要注意总结经验,为下一步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制度打好基础。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应当加强对这项试点的监督。”郎胜指出。

    分组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决定草案大部分内容予以赞同,但对个别规定也提出了不同意见。

    根据决定草案,将在试点地方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关于宅基地审批权限的规定,明确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对此,闫小培委员持反对意见。“这实际上是批地权的下放。”闫小培委员认为,在乡镇一级,专业技术力量是比较薄弱的,审批技术力量是不够的。而且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比较粗,权力下放以后,很难保证改革要达到的目标不走样。

    “如果仅仅是为了加快审批速度,建议不做调整,审批的速度稍微慢一点,但实际上不会影响到土地的使用。”闫小培说。

    列席会议的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唐龙指出,决定草案明确了改革的截止期,即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但在这期间出现的土地出让、转让的现状,在2017年以后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来处理?如果一旦法律决定不予修改,在这期间已经形成的出让合同是否继续有效,这也涉及试点期间土地出让投资方权益的保护问题,应该从法律上予以考虑。”唐龙说。

    廖晓军委员也认为,既然是改革就有可能成功,也有可能失败。他建议在中期或者中后期,比如两年或者一年半做个中期评估,由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以便一旦出现风险过大的情况,有退出机制;或者试点顺利,提前全面推行。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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