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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修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增大经济“新引擎”动力

浏览字号: 来源: 新华网 2015年02月25日

    新华网北京2月25日电(记者 杨维汉 余晓洁)25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促进科技转化法修正案草案,旨在调动中国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让他们从奖励报酬等方面获取更多利益,从而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中国创新驱动的“新引擎”增强动力。

    这次修改法律完善了对中国科技人员的奖励制度。法律草案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按照法定的最低标准给予奖励和报酬。

    财政部科教文司司长赵路说:“随着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相关奖励、报酬的明确,一批科研人员将通过转化成果成为‘百万富翁’‘千万富翁’。”

    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司长王振江说:“这等于是提倡优先约定或者单位规定收益。法定比例是必须执行的,是底线。奖励高限通过约定或者单位规定,这样能够更有效地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1996年颁布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已实施了近20年,修改现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十分必要。”科技部部长万钢说,现行法律已经很难适应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近年来,中国对科学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增长,但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据王振江介绍,目前,科研的组织实施与市场需求的结合不紧密。科技成果的提供方和企业需求方信息交流还不畅通,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导作用发挥不够。国家机构对科技成果的处置审批手续比较繁琐,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按照现行规定都要上交财政。

    专家指出,一方面成果转化审批手续多,所得收益管理也严。另一方面,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考核评价体系以及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机制没有充分体现科技成果转化的特点。科研院所和高校考核评价存在着重理论成果、轻成果运用的现象。很多因素都影响了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及时转化科研成果的积极性。

    为完善科研评价体系,草案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要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研究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这个规定意在改变科研评价中存在的重理论成果、轻成果运用的现象,引导科研人员积极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王振江说。

    与现行法律相比,草案的修改可谓“大刀阔斧”,条款数量增加了约三分之一,而且大多数条款都有改动。此外,草案还对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做了规定。

    法律草案是将目前科技改革的举措进行了法律化。专家指出,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草案进一步完善了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分配制度、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制度和报酬制度,加强了科技成果发布、转化服务,以及促进产学研合作、强化企业主体作用等的法律规定。

    草案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对其自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这个修改是比较大的。”科技部政策法规监督司副司长周国林说:“目的是要激励国有科研机构、高校转化科技成果,调动科研机构、高校在转化科技成果方面的积极性。”

    赵路说:“在人口红利减少,环境、资源压力增加的双重压力下,必须依靠创新驱动。通过改革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性障碍,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为高校和科研机构及其科技人员转化成果、创新创业添油加力。”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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