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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后评估应成为未来立法工作重心

翟峰

浏览字号: 来源: 检察日报 2014年11月17日

    前不久,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法律实施的情况,可以组织对有关法律开展立法后评估”。笔者认为,这一规定较为原则、笼统,对各级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加强立法后评估工作指导性不强,为此,建议草案增加有关立法后评估实施的几项原则规定。

    建议增加“对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产生了矛盾和冲突的地方性法规,应该优先进行立法后评估”规定。虽然,近年来一些地方性法规在制定、颁布过程中看似完美无缺,但在实施过程中,随着法律文件的不断增多,新旧法律文件之间、不同部门制定的法律文件之间,经常性地出现摩擦和碰撞。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性不够甚至“撞车”,就会导致执法、司法活动出现矛盾和冲突,给现实生活带来困扰,从而降低法律的权威性。针对此种情况,立法部门应该尽快通过立法后评估这个有效渠道,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适应性、相互衔接性等方面的检测,及时找到漏洞并进行修订完善,从而实现法律价值的最大化。

    建议增加“对在制定过程中意见分歧比较大、表决时又属低票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要予以高度关注,重点评估”的规定。在制定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表决时又属低票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很难保证其在实施过程中适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因而要高度关注并检视其在实施中是否科学合理、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如若某些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属于追求数量与速度的膨胀化立法,与相关法律之间在内容上缺乏衔接,立法程序不严谨,则应通过立法后评估进行适当补救。

    建议增加“立法后评估包括内容、标准、方法、程序”等规定。立法后评估的内容,应该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的宏观效果和各项制度的设计及程序的规定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这两个方面;立法后评估的标准,应该包括评价地方性法规质量好坏的法理标准、实践标准、技术标准、实效标准这四个方面。立法后评估既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又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其内容还涉及到立法技术、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实施的制度背景和社会环境等多个层面,故有必要采用公众问卷调查、专家组评估、座谈会调查、典型个案分析等科学的评估方法作出相应的原则规定。立法后评估是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制度而存在的,故对其启动和准备、方案实施、数据采集和综合整理等基本程序,亦应作出相应原则规定。

    我国未来的立法工作主要面临的并非是新法的制定,而是大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废、改工作,因此作为“二次立法”的立法后评估,理应成为我国未来立法工作的重心。遗憾的是,由于原立法法并未对此有明确的制度性规范,故而有必要借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立法法的修改,弥补目前有关立法后评估实施在我国至今还是一个法律空白之遗憾,以此促使更多公民关注立法,积极参与立法,从而在立法机关和社会之间形成更好的良性互动。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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