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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政奎:建议加大污染环境罪的惩治力度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4年11月3日

    中国人大网讯 10月31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政奎审议时提出提以下几点具体的建议:

    第一,第7条,建议将“危险化学品”修改为“危险品”,因为危险品不仅包括化学品,还包括其他易燃易爆等物品。另外,建议将“毒驾”纳入其中,现在刑法对危险驾驶罪只规定了“醉驾”和“飙车”两种行为,而“毒驾”同样危害公共安全,现在对于“毒驾”处罚较轻,刑法处罚则是空白,应该将“毒驾”入刑,以遏制当前“毒驾”的违法行为。

    第二,第8条,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是非常危险的犯罪,会对社会安全造成重大危害,情节特别严重的,不应免死,应增强对此类犯罪的威慑力。

    第三,第13条,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人,即使有改正和善意的行为,也不能免予处罚,没有买才没有卖,也才没有伤害,对于收买行为打击不能太轻。

    第四,第16条第3款,对于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规定不完全,现在随意散布公民个人信息和非法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给公民个人造成伤害的情况也比较多。例如,网上的人肉搜索和冒用个人信息实施犯罪等,建议在本条款中,将随意散布个人信息和非法利用个人信息的行为一样入刑。

    第五,第25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管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的入刑,建议将其中“经监管部门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修改为“经监管部门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未及时改正”,这样要求更严格一些。

    第六,第28条,对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行为入刑,建议将“经处罚后仍不改正”修改为“经处罚和教育后仍不改正”,因为很多情况下是以教育为主,而不是处罚。

    第七,第29条,除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警情、灾情外,编造虚假的政治谣言、食品药品有害谣言等,同样扰乱社会秩序,也应该打击。建议在列举的“险情、疫情、警情、灾情”后,加上“等”。

    第八,第32条,应增加一款,“对非法篡改考试成绩和考试加分环节的弄虚作假行为,情节严重的,也应当规定刑事责任。”

    第九,第41条第2款,第二种情形表述有矛盾,“犯罪较轻”一般指行贿数额较少,后果较轻,那检举揭发行为一般就不会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也不会有重大立功表现。而且也不赞成对行贿犯罪“可以免除处罚”,以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建议此款修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或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建议加大污染环境罪的惩治力度。现在社会高度关注环境污染问题,环境污染也严重威胁和伤害人们的身心健康,但目前的刑法惩治力度显然不足。比如规定的污染环境罪刑期最高只有三年,即使造成后果特别严重的情节,最高刑期也只有七年,只有通过加大惩治力度,才能发挥刑法的威慑力,把更多的环境污染阻止在发生前。

责任编辑: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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