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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中原:窃听、窃照器材过于普遍 入刑并不合适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4年11月3日

    中国人大网讯 10月31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董中原审议时提以下几条修改建议。

    第一,建议删除修正案草案第28页第1条第3款“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定性规定的,从其规定”。理由是,该款不属于刑法需要规定的内容。

    第二,建议将第29页第3条相关内容修改为:“由于遭遇不可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理由是,因为人民法院的决定、裁定与判决是有不同效力与程序要求的,其中“决定”是最低的。由于免除罚金是非常重要的司法裁决,仅以“决定”的形式作出,似乎不妥。

    第三,关于修正案草案第6条,建议第120条之五“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建议将其中“极端主义”的表述与反间谍法草案的表述相一致。

    第四,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第7条中第3款与第4款的内容单独规定为一条。理由是,从事客运严重超载、超速致使几十人死亡的犯罪行为,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安全运输管理导致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要远比追逐竞驶、醉驾的犯罪行为严重得多,应区别量刑为宜。

    第五,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第36页第14条“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修改为“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协助”。

    第六,建议修改修正案草案第20条,将“机动车牌照”与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一并增加到本款当中。理由是,近年来伪造机动车牌照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应当将其列入需入刑的条款。

    第七,建议删除修正案草案第22条中的“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理由是窃听、窃照的器材过于普遍,目前情况下入刑并不合适;正在修改的反间谍法草案也已经就该条款做了相应调整。

    第八,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第25条第3款“致使刑事犯罪证据灭失,严重妨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的”分成两项规定。

    第九,建议修正案草案第27条保留原第288条中的如下内容:“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理由是,很多使用无线电频率的行为都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但其中有一些属于无意的过失行为,这就应当给其纠错改正的机会,对于拒绝不停止使用的再入刑,才符合刑罚的谦抑原则,如果删除了上述内容,将会导致公民的危机感大大增加,并且会对无线电技术的研发形成障碍。

    第十,建议删除修正案草案第28条增加的第3款和第4款内容。理由是,第3款所提“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也是社会秩序,不必在刑法第290条以外再做规定。关于第4款,打击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可以通过已有条款定罪量刑。

    第十一,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第33条第1款与第2款合并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侵占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的,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理由是,防止因为该条规定影响公民依法行使诉权,而诉权是公民一项最基本的权利。

    第十二,建议修正案草案第34条增加“商业秘密披露”,将相关内容修改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商业秘密披露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责任编辑: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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