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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修改迎来三审 “民告官”范围拟进一步扩大

浏览字号: 来源: 新华网 2014年10月27日

    新华网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陈菲、罗沙)政府甲和百姓乙签了一份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百姓乙觉得政府甲没按约定履行。根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民告官”范围拟进一步扩大,这样的行政合同纠纷今后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该受理。

    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这部被称为“民告官”的法律自修改以来就备受社会关注,尤其关于“民告官”受案范围的讨论一直不断。

    专家指出,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主要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领域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经过20多年的实践,现在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已经不仅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权利范围在单行法中不断扩大。

    例如,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政府向公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如社会保险、教育、医疗、住房、救助等,涉及公民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劳动权等新型权利。

    草案在审议过程中,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就建议将这些权利纳入受案范围,防止因诉讼渠道不畅,有些争议没地方告都涌向信访。

    还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行政合同是一种行政管理方式,具有公权力性质,在现实中大量存在,建议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屋征收补偿合同等行政合同纳入受案范围。

    此外,还有意见说,行业协会、村委会、居委会、高校等社会组织越来越多地承担公共管理职能,所实施的公共管理行为实质上具有行政行为的特点,在实践中由此引发的争议,民事诉讼不受理,大量争议无法纳入诉讼渠道,有必要对这类行为进行规范。

    根据各方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受案范围中增加一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同时,增加了相应的判决形式,规定法院可判决被告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草案在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主体范围基础上,也作了适当扩大,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纳入行政诉讼主体。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胡建淼表示,这也是考虑到,以简政放权为重点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有些社会组织已承接了一部分原由政府部门办理的事项,下一步还可能承担更多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其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也应当纳入行政诉讼救济渠道。

    “在诉讼范围上,草案三审稿比以前又有所扩大。”胡建淼还建议,只要是行政行为,除了法律规定不能诉的,其他都可以诉。“一个荒唐的行政行为可以诉,一个荒唐的红头文件也应该可以诉。这是下一步需要逐步推进的地方。”他说。

    除了可诉范围的扩大,草案三审稿对行政机关应诉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惩处予以了强化。

    例如,针对行政机关向行政诉讼原告施加压力,迫使其撤诉的行为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行政机关不到庭应诉,或者中途随意退庭的情形,规定法院“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管辖制度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草案二审稿曾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根据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代表、最高法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草案三审稿将可跨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法院,由基层法院扩大到了中级法院。

    此外,草案三审稿还对行政诉讼中调解应遵循的原则、共同被告案件中对行政复议决定如何裁判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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