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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检察工作发展研讨会部分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发言摘要

文稿统筹:检察日报记者戴佳 贾阳 许一航 摄影:检察日报记者程丁

浏览字号: 来源: 检察日报 2014年09月17日

编者按 9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检察工作发展研讨会,与部分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共同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研讨会上,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纷纷发言,畅谈了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深入思考,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发言内容摘发如下。

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规范行使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 李大进

说到人大制度和检察工作,这些年我最切身的感受就是检察机关的变化——接受监督从自觉、自愿到自信。今年4月到8月,我有幸参与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对整个北京市检察机关规范行使检察权的调研,在调研中有一点感悟,提三点建议:

第一,规范行使检察权必须在检察机关内部达成共识,有深化的认识,同时要提高自觉性。规范行使检察权是促进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前提和必然要求,也是深化司法改革的应有之义。严格遵循法律精神,严格落实法律制度,严格执行法律程序,必须以规范为前提和基础。检察机关规范行使检察权也能够起到向规范要公正、向规范要效率的作用。同时,规范行使检察权也是让广大检察官能够从内心当中对法律心生敬畏、坚定法律信仰的一个重要的教育。

第二,坚持依法打击犯罪和行使监督权两手都要硬。提升检察权的公信力和“规范”二字有着直接和密不可分的关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两个诉讼法修改之后,对检察机关和深化司法改革的进程都带来了挑战,也带来了契机。检察机关面临的任务增多了,要求增多了,挑战也就跟着来了。全面、正确、有效地履行检察职能,必须进一步细化、规范执法流程,建立完善的体制、机制,尤其是行使法律监督权必须成为检察机关规范行使检察权的一个标志,这是回应社会和人民群众关注检察工作的一个关键点,更是一个亮点。检察机关要花大力气、下大决心在这方面做好工作。同时,也希望检察机关在两手都要抓的基础上,能够让监督权更硬起来。

第三,规范行使检察权的过程必须公开。这是对规范行使检察权的一种促进,同时也是高标准自我监督的一种表现。我认为,检务公开应当走向制度化,不能是下文件或者提多少要求,必须以制度的形式来使检察官们有章可循,特别是在程序上不予立案、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等关键点,如果能够逐步推到制度性的公开,相信社会能对检察机关的工作有一个更好的了解,这种透明度的提高对检察机关只有益处,没有害处。让检察权规范行使在阳光下,会带来很多正面的效益,要树立用比监督别人更高的标准来监督自己的意识和理念来规范行使检察权。我相信未来的检察工作会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大力加强检察监督工作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国家重点实验室首席科学家 张涛

今年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60周年。习近平总书记所作的重要讲话,非常精彩。讲话回顾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的历史,也提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中国国家治理体制、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制度。这个讲话,在中国政治发展史乃至世界政治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我们要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精神,真正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意义,对坚持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有新的理解和认识,特别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好地组织和动员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一个独立的机构。相比西方的政权框架,我国的监督体制有一个明显的特点,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人民检察院充分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宪法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非常清晰,但法律监督工作的特色和优势还有待进一步发挥。

结合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我提个建议:建议检察机关努力在推动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机制上多做工作。要大力加强检察监督工作,加强对权力的法律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把加强法律监督作为突破口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临沂市第一实验小学副校长 张淑琴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巩固和发展党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应该把加强法律监督作为突破口。我提几点建议:

第一,要强化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要突出对重点领域特别是对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等关键环节的监督。还要突出对徇私枉法、司法不公的监督。要加大查办职务犯罪的力度;第二,要强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深入权力集中的部门和资金、资源密集的领域,开展职务犯罪风险预测,加强重点工程项目职务犯罪的预防,要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触角延伸到乡、镇、村;第三,要强化检察院内部的改革。一是合并职能相近和交叉的部门,适当控制综合部门的规模,形成职责明确、高效务实的内设机构。二是完善对下级院的考核办法。三是着力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能否借助司法改革,让人员下沉,来解决这一现实问题。四是定期开展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尝试检察官交流制度,对于重要部门、重要岗位上的部门负责人,连续工作满一定年限的应进行轮岗交流;第四,提高检察官的素质和待遇。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对司法队伍职业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提高检察人员的专业能力和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还需要不断地提高检察人员的待遇,尤其是基层检察官的待遇,这样才能留得住人;第五,加强人民监督员队伍建设。人民监督员制度,是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的一项重要举措,人民监督员的选拔要有严格的程序,使之更有代表性和广泛性。要不断进行培训,以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第六,深入推进普法进校园工作。这几年检察机关在普法进校园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随着留守儿童、未成年人受侵害的案件不断增长,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攀升,提高青少年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课题,需要检察机关多做工作;第七,加大检察工作的宣传力度。希望通过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多渠道宣传检察工作,让人民群众了解检察工作,在监督当中支持检察工作。

理清检察机关的权力责任边界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律师》杂志主编 陈舒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经走过了整整60个春秋,作为连任三届的全国人大代表,我已履职12年,切实感觉到,通过全面深化改革,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得到了完善发展,而人大制度的发展和法律权威的树立,也极大地推动了检察工作的发展和司法改革的深化。

最高检在刑事诉讼法出台以后,保证了国家法律在刑事诉讼工作中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从律师法出台到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立法极大地促进了检察工作的法治化、科学化,极大地提升了检察机关保障人权的意识,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合法权益并行,提升了检察机关的社会公信力,所以,我觉得人大制度的发展、立法水平的提高和检察机关整个工作的提升是紧密相关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强化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这些必将进一步促进检察机关司法能力的提升。

作为一个法律界的人大代表,我十分认同和赞赏的是最高检非常注重自觉接受人大监督,锤炼高素质的检察队伍。最高检一直在不懈地推动和强化内部监督制度,制定了多项切实可行的措施,同时,自觉接受外部的社会监督,推出了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制度等,都非常好。比如阳光检务的推行,有很好的社会评价。近几年,我多次到最高检和省市检察院参加座谈会,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另外,在司法改革过程当中,怎样厘清检察机关的权力和职责界限,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监督是多方面的,有行政的监督、审计的监督、检察的监督,我希望通过司法改革,把检察机关的权力、责任边界理得更清楚,让检察机关能够全力以赴地做好工作。

检察机关要善用网络

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文联副主席 姚晓英

我参加过四级人代会,对法律监督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感受非常深刻。无论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是法律监督制度,都是充满中国特色的。

我当选全国人大代表后,和法检两院的联系比以前更加密切了。我觉得,最高检是非常重视人大代表工作的。最高检民行厅的专家到贵州调研,我参与过一些工作,也受益很多。检察工作要发展,有一点要重视,就是要善于利用网络。检察机关再怎么努力,再怎么善于发现线索,也比不上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所产生的积极效果。所以,检察机关要更多地关注网络信息这一块,这样对反贪污、反渎职,以及对公权力的监督都是非常有帮助的。

对于检察工作,我有两点建议:第一,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很多时候要体现出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价值和分量。我们在工作过程中,必须要认识到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这种价值和分量,切实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第二,要有担当,要带着温情去回应老百姓对法律的期盼。我们的检察官在履职时,要能够体现出勇敢的担当和司法上的人文关怀。

加强基层检察人员保障机制建设

全国人大代表、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高德康

检察机关在保障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特别是近年来检察工作不断创新,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树立了良好的检察形象。我有这样一些建议:

第一,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主要是加强对侦查立案活动的法律监督,通过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等各项制度和共享平台,及时发现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等情况,对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刑讯逼供的行为,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作出处理。同时,要加强对法院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裁判,如果确认有错误的,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且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司法公正的,检察机关要采取抗诉、检察建议等办法,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第二,要加大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力度。现在力度不小,但还要加大。在查办案件过程中,还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进行。另外,要更加独立、公正、主动地行使检察权,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坚强可靠的司法保障。

第三,要加强基层检察人员保障机制建设。在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司法改革是重要的环节。要保证司法公正、公平,就要做好基层的工作,加强基层检察人员的保障机制建设。我了解到一些基层一线的检察办案人员流失比较严重,对检察机关的影响比较大。所以,建议通过这次司法改革,进一步完善检察官特别是基层检察官的保障机制,让他们安心办案。

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作为人大代表,我们以后要为检察机关多作宣传,让检察工作取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用真情实感做好检察工作

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国家一级演员 靳灵展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1954年建立至今,走过了一段光辉的历程,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巩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既是宪法要求,也是加强改进检察工作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在人大的监督和大力支持下,各级检察机关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反腐倡廉的新期待,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各项工作中取得了新的进展,为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和谐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得到了各级人大代表的肯定,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称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公平正义。

我国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就需要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进程。我了解到,河北省检察机关在最高检和河北省委的决策部署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平安河北、法治河北建设,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执法规范和过硬检察队伍,坚持政治建检、业务立检、公信树检、素质兴检、科技强检的总体工作布局,先后查办了一批有影响、有震动的大案和要案,社会反响强烈。同时,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从多方面打造一支严格公正执法的检察队伍。

有三点建议:一是希望检察机关多走进农村,把农民最关注的法律问题解决好,多接地气,用真情实感做好检察工作。二是多进行普法宣传,发挥检察文化、廉政文化的优势,营造良好法治氛围,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的机制,从根源上铲除腐败土壤。三是继续深化检务公开,通过检察开放日、检察长接待日和检察长信箱等形式,让群众走进检察机关。加强与人大代表和群众面对面的沟通,传播检察工作的正能量。

平等保护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

广东省人大代表、立白集团董事长 陈凯旋

60年一个甲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值得纪念。如何评价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八个能否”的评价标准。对照评价标准,我们发现,60年来我国经济实力、综合国力、人民生活水平不断迈上新台阶,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民主有效的制度。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成部分,检察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和发展紧密联系。我提三点建议: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监督法律实施的重大职责,这些年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方面所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但不能否认,社会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存在,如何消除这类现象,检察机关义不容辞。比如,企业有时在打假、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会碰到一些地方保护主义,检察机关对此应发挥法律监督作用,严查以权谋私、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二是要进一步加大查处腐败案件的力度。检察机关在群众心目中威望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大小。力度大且措施得力,检察机关威望就高,反之,威望就会下降。在当前反腐败“苍蝇”、“老虎”一起打的形势下,最高检要重拳出击,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并加大支持地方各级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力度,以反腐倡廉新成就新成效取信于民,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三是要为多种所有制经济科学发展提供平等法律服务。数据显示,去年民营经济贡献的GDP,占国内总量超60%,尽管如此,民营经济发展不容乐观,检察机关应为民营企业平等发展提供更多的法律服务。比如,了解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因素,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服务;加强与民营企业良性沟通;严肃查处国家行政执法人员在与民营企业打交道中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维护民营企业主的合法权益。

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不动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 韩大元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色、优势,我觉得都归结于我们60年前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这个宪法的伟大使得中国人民有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样一个独具特色的制度。

检察机关的地位也是1954年宪法确立的。当时共和国的缔造者们在研究国家机关时,非常关注检察机关的设立,把它作为中国宪政体制的核心内容之一,明确不采用三权分立,但制宪者们当时意识到任何公权力必须有一个机关来严格监督,如果没有控制监督,那么国家政治会不稳定,因此他们很期待中国检察制度的建立。中国的检察制度从一开始诞生就有中国特色。它的功能不仅仅是一个公诉机关,还是能有效制约、制衡公权力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中为何如此强调检察机关的地位的原因。

回顾过去,我们可以看到,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首先维护的是国家核心价值观和法制,包括公诉权在内的权力的行使都是从国家核心利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出发的,所以不能简单地拿我们的检察机关和西方检察机关来比较。中国的检察制度体现的是中国特色,应理直气壮、毫不动摇地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所以,我们应该进一步提高宪法意识、国家意识、人权意识,使检察机关在国家的核心利益维护、人权保护,以及整个社会协调发展当中,发挥更有担当的作用。

建设逻辑更加严谨的检察理论体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莫纪宏

听了几位同志的发言之后,我还是很有感触的,因为我也是研究宪法的。60年来,我们的检察制度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发展得到不断完善,检察机关在法制建设过程中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这一点不容否认。特别是近两年来,检察领域的改革做得非常有底气,有很多实际的效果。

我长期搞宪法研究,有一个观察:在有些行家看来,认为检察机关和宪法靠得更近,检察机关特别是最高检,不管起草文件或作工作部署,总要从宪法出发,这充分说明检察机关和宪法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我认为,检察工作要发展,理论上必须要不断完善。理论很重要,不管是检察组织体制改革,还是管理体制改革等,都要依宪有据。经过长期的努力,我们有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检察理论,但是,还要下功夫建设逻辑更加严谨的理论体系,尤其是要让检察理论跟宪法理论靠得更近一点。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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