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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年,那些难忘的记忆

浏览字号: 来源: 光明日报 2014年09月15日

 

邓小平与出席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代表亲切握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提供

梅兰芳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投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提供
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费孝通在江苏代表团小组会上发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提供
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新宪法后,工厂女工认真学习新宪法。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新宪法后,代表们热烈鼓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提供
1986年4月12日,出席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代表举手表决通过义务教育法。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提供
1989年,海南省第一次组团参加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提供
 

在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是深刻总结近代以后中国政治生活惨痛教训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中国社会100多年激越变革、激荡发展的历史结果,是中国人民翻身作主、掌握自己命运的必然选择。

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展现出蓬勃生机活力。60年的实践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

——摘自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立法大事记

1954

9月20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新中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全票赞成的结果诞生。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性质以及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等事项作了规定,为中国从新民主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提供了法律保证。1954年宪法确立了新中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新中国的政体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1979

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这是新中国成立30年后第一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是我国程序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982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我国新时期社会主义建设的总章程。它继承了1954年宪法的主要精神,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的建设纳入到宪法范围内,是一部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这一年还通过了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第一部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2000

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这部法律共6章、94条,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立法法的制定,对于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2006

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作为民事基本法,这部法律是我国所有权制度改革成果的规范化、法律化,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2011

1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

2013

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提高立法质量,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

亲历者说

新时期人大工作从这里起步

随着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时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新时期的人大工作是从何时迈出第一步的呢?当属1979年6月18日至7月1日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这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七个重要法律,标志着我国在健全法制方面迈出了一大步,也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经历了重大挫折后走上逐步发展完善的道路。

彭真在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中指出:“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逐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九亿人民办事有章可循,坏人干坏事有个约束和制裁。”这是总结历史的经验得出的结论。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由此翻开了新时期人大工作的光辉一页。

——刘政(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秘书长)

亲历计算机计票

在2004年的全国两会上,宪法的第四次修正成为社会一大热点。3月14日下午4点54分,宪法修正案草案获高票通过,如雷的掌声在人民大会堂响起。我有幸作为此次投票表决宪法修正案草案计算机计票系统的负责人亲历了这一过程。每每回想起来,心情久久不能平静。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关于投票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有关事项的说明》中,出现了一条与以往修宪表决投票不同的内容:“计票在监票人的监督下,采用计算机系统计票。”同时,也出现了一条不同于换届选举时使用电子计票系统方式的内容:“一个投票区投票结束后,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工作人员打开票箱尽数取出表决票并密封票箱,然后工作人员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将表决票送至计票室。”这一小小的变化,改变了前几次投票表决宪法修正案(草案)时采用手工计票的方式,提高了计票工作的效率,而且还提高了计票结果的准确性,同时也开创了计算机计票系统的新模式。

——冯炳洪(人民大会堂管理局技术处原高级工程师)

(文字统筹:殷泓、王逸吟)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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