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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兴凯:明确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4年9月10日

    中国人大网讯 8月26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兴凯说,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在一审后,人大法律委、法工委、财经委等又进行了调研,广泛征求了意见,而后进行了修改。二审稿强调安全生产工作要以人为本,增加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的要求,明确了劳务派遣工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新增的第92条、第109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罚款的规定。二审稿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回应了社会的关切,修改得比较好,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此次审议修改后表决。

    张兴凯建议,在第8条第3款增加开发区、工业园区等派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的规定。我国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量大、面广,相当一部分成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盲区、事故隐患的集中区和事故的多发区。比如,2013年6月3日发生在吉林长春宝源丰禽业公司的特别重大火灾事故,2013年11月22日发生在山东青岛的石油管道泄漏特别重大爆炸事故,以及今年8月2日发生在苏州昆山中荣公司的特别重大爆炸事故等,都发生在开发区或者工业园区。因此,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必须予以明确。建议将第8条第3款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到乡、镇、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责任编辑: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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