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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小培:参与广告活动的主体都应对广告内容负责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4年9月10日

    中国人大网讯 830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审议广告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闫小培说,广告法从1995年颁布到现在快20年了,这20年经济社会等很多方面都发生变化,所以广告法的修订很必要,修订的内容总的看很好。我提几条建议。

    第一,草案第9条第2款,“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赠送的品种、规格、数量、有效期限和方式”,建议在后面增加“附条件赠送的,应当对所附条件进行明示并详细说明”。理由是,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大量的推销广告,都有附带赠送的内容。但是当消费者因为赠送利益的驱使去购买这种商品或服务的时候,才发现广告中赠送的内容是附条件的,而这些条件往往并不是消费者的消费意愿接受的。那么这类广告可以说是有欺诈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嫌疑,也应当受到规制。

    第二,草案第33条,“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荐证者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理由是,法条规定得更加完善,除了广告主之外,参与广告活动的其他主体也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宜只强调广告主的责任,而且法律责任部分也有对其他主体对于广告真实性负责的相关规定。

    第三,草案第40条第1款,“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幼儿的教科书、教辅材料、练习册、校服、校车等发布广告”,这里对中小学生学习用品方面规定得很细。既然细了,是不是就应该更全面、完整一点,建议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幼儿的教科书”后面增加“文具、书包”字样。第40条第2款,“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或者在针对未成年人的频率、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医疗、网络游戏、酒类广告。”,建议在“酒类”后面增加“等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广告”。理由是,法条规定得更完善。因为除了上述所列种类以外,还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广告,增加“等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广告”以后,考虑到了法条并未列出的情况。

    第四,草案第46条第2款,“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审查决定。广告审查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建议把“批准的广告”改为“广告审查的结果”。理由是,法律规定得更加完善。对于没有批准的也应该公布,让公众知道哪些广告是被批准的,哪些广告是没有被批准的,对那些没有被批准广告的发布者也能够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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