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体制和程序建设大事记
1954年制定的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负责修改宪法和制定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法律和制定法令。
1959年举行的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情况的发展和工作需要,对现行法律中一些已经不适用的条文,适时地加以修改,作出新的规定。
1979年制定的地方组织法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性法规制定权。
1982年制定的宪法明确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并赋予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权。
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这一授权决定在2009年法律清理时被废止);
1985年全国人大作出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
2000年出台立法法,对我国立法体制作了全面规定和进一步完善,确立了目前我国的立法体制。
2014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首次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拟将地方立法权扩至全国282个设区的市,同时拟明确授权立法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席锋宇 辑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