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审议发言

刘政奎:建议增加对减肥、美容等广告的限制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4年09月04日

    中国人大网讯 830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审议广告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政奎审议时提了几点建议。

    第一,现在电视、电台中有很多产品和服务的宣传节目,尤其是找托儿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性很大,虽然不是广告,但是起到广告效应,建议此次修法对此类行为的限制能够考虑进去。

    第二,现在垃圾广告、虚假广告比较泛滥,全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很难查处,应调动广大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所以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条,“国家鼓励公民对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对举报进行奖励和保护。”在法律责任中增加一条,“由举报人举报查处的案件,罚款的20%奖励给举报人”。

    第三,现在社会上减肥、美容之类的虚假广告泛滥,有一些产品和服务直接危害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建议在第17条应该增加对此类产品和服务广告的限制要求。

    第四,烟草危害人们健康,国家必须采取强制手段限制其发展。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已明确“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2012年八部委联合发布的中国烟草控制规划中也已明确要求“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所以建议第20条应该明确写上,“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而不应该采取列举的方法,给烟草广告留下空间。相应第21条中关于烟草的内容全部删去,因为有了第20条全面禁止的规定,就不存在需要审批的例外情况。在第五章法律责任的相关条款,建议增加对烟草广告的处罚内容。

    第五,针对泛滥的垃圾广告问题,第43条增加规定,未经同意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等发送广告,但第59条对违反此规定的行为只是提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查处,而目前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很少,也就很难进行处罚,所以建议此条中应对此类行为作出明确的处罚规定,达到一定数量时就可以进行罚款。

    第六,在第5章法律责任中不赞成以广告费和违法所得作为处罚标准,因为有的时候很难认定,也容易被钻空子,还会造成同样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不一致的情况。广告费违法所得需要没收,但是罚款要明确具体数额。

责任编辑: 包瓴瓴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