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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大发:建议取消广告审查制 改为登记备案制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4年09月04日

    中国人大网讯 830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审议广告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孙大发审议时提三点修正意见。

    第一,建议对虚假广告等违法广告行为的举报实行奖励制度。在广告监管中,尽管行政机关有主动执法权,由于受人力、财力所限,监管往往不足,所以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公民对虚假广告等违反广告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并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和保护”和“违法向个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和个人电子邮箱发广告的,由有关国家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电信管理的规定查处,并应按照每条广告1000元的标准向消费者支付惩罚性赔偿”。我认为有这些规定,不仅能够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增加维权者的收益,还能调动广大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动一场对违法广告的人民战争,使消费者成为虚假广告的“天敌”。

    第二,关于广告中明星的代言问题。第58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广告荐证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我认为这一责任规定显属宽松,不能规制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这一顽疾,还需要完善和细化,建议修改为“广告荐证者对其所推荐的商品、服务有审查、体验的义务,对其真实性负责,违反本法规定,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做出澄清广告,公开向消费者道歉,相关事件记入诚信体系,并终身不得从事广告荐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关于广告审查制度。修订草案在第4章里大篇幅规定广告审查制度,实践中,广告审查制度耗费大量宝贵的行政资源,实际效果不一定很好,因为不法经营者要么不申请广告审查,要么不按照已经审查的广告实际刊发广告,建议在当今强调取消事前行政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管理改革的大背景下,取消广告审查制,改为登记备案制,通过其他一系列的制度,对广告进行有力监管。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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