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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为钢:对扰乱社会秩序行为 应加大法律威慑力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4年09月04日

    中国人大网讯 830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审议广告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许为钢审议时提了几点建议。

    第一,草案第43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等发送广告”。这条非常好,因为现在这种骚扰的情况非常严重,这次修订的广告法草案里面专门对这种扰乱社会秩序、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行为作了规定,通过制定法律进行制止非常好。但是这条里面多了一句话,“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的”,因为前面已经写了,“未经当时人同意或者请求”都不得发,既然表示拒绝,实际前面已经没同意。所以,建议把后面“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的”这句话不要。

    第二,草案第59条,针对违反第43条规定的处罚上,我认为需要进一步具体化。修订草案是这样写的“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住宅、交通工具、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等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查处”。到底怎么查?怎么罚?法律上没说出来。现在这个现象非常严重,就拿我们这个群体来说,只要开手机,每天都会接到“你是否需要报专利”这样的骚扰电话,邮箱里面各种邮件铺天盖地。草案第59条中对违反草案第43条规定的威慑作用或者警示作用、处罚作用达不到预期效果。我建议,草案第59条“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查处”,应写明怎么查处,对这种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要具有法律的威慑力。

    第三,草案第10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中间的“(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我觉得这里用“或者”两字不合适,可用顿号或者用“和”。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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