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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中原:维护公共利益是制定广告法主旨之一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4年8月31日

    中国人大网讯 830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审议广告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董中原审议时提了几点修改建议。

    第一,建议在草案第1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之后增加“和社会公共利益”。理由是,维护公共利益也应当是制定此法的主旨之一。

    第二,建议删除草案第2条第2款当中“所提供的”这四个字。理由是,现在很多广告是承担费用发布的,他们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并非其自身生产或提供的,因此去掉“所提供的”几个字,语言更简练、更明确,涵盖面也更大。

    第三,建议草案第6条中增加“不歧视的原则”。理由是,如果竞争对手控制了媒体,可以通过媒体拒绝发布竞争对手的广告。为了防止不公平竞争,需要确立不歧视的原则。

    第四,建议草案第10条第6项修改为“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和他人商业秘密的”。

    第五,建议草案第12条第1款修改为“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认证或登记的,应当与许可、认证、登记的内容相符合”。理由是,考虑到我国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出现了大量以登记代替许可的状况,比如关于司法鉴定管理,就是以登记来表述的。所以建议增加认证或者登记。

    第六,建议在草案第14条增加“不得诋毁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名誉、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理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本次修法应当予以充分体现,并对广告活动进行规范。

    第七,建议将草案第21条第2款关于在烟草广告中标明“吸烟有害健康”字样中“应当标明”修改为“应当显著标明”。

    第八,建议草案第27条增加第3款,“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属于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一)对商品做片面宣传的;(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宣传的;(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宣传的;(四)以造成与竞争者商品或服务混淆的方式进行宣传的。”理由是,该条第1款有“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但第2款却没有列出引人误解的情形。现实中大量存在引人误解但是其所述事实并非虚假的情况,对此类行为也应当予以规范。广告法应进一步明确虚假广告的构成要件,并列举虚假广告的主要形式,以增加可操作性。

    第九,建议草案第44条增加第2款,或者新增一条,“互联网接入服务和搜索服务的提供者,明知其接入对象的广告和作为搜索结果的广告违法,而为其提供服务,致广告受众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当前搜索引擎竞价排名成为虚假广告的重要推手,亟需予以规范。

    第十,建议在草案第58条“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之后增加“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广告推荐证明者为其没有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理由是,现今一些名人、明星作不负责任的代言、推荐和证明,导致相当多的消费者被误导,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失。因此针对虚假、欺诈的推荐证明,应责令其消除因虚假推荐证明对社会公众造成的不良影响。针对推荐、证明者违反草案第39条第2款之规定,也应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加大对虚假推荐证明者的处罚力度,可以增加其违法成本,督促其诚信推荐证明。

    第十一,建议草案第54条法律责任条款中,“没收广告费用”修改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加大处罚的力度。

    第十二,建议草案第63条中的“个人”修改为“自然人”,“单位”修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理由是“个人”和“单位”的表述并非法言法语。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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