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审议发言

杨卫:“较大的市”“设区的市”概念重叠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4年8月31日

中国人大网讯 8月29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卫审议时提两点建议。第一,关于第71条,出现了两个词,一个是“较大的市”,还有一个是“设区的市”。按照这一条现行的修改文字,“较大的市”包括所有设区的市,因为修改稿讲到较大的市包括“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也就是说,较大的市包括所有设区的市。同样的,设区的市也包括所有批准的较大的市。因此,这两个概念在增加了修改稿这一段以后,实际上成为一个概念:较大的市就是设区的市,设区的市就是较大的市。所以我建议,不要再同时出现这两个词,干脆就只讲设区的市。

第二,前面几位委员都讲到,我们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应该更进一步参与立法的过程。根据立法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可包括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合,都可以提出法律案,然后提到常委会由委员长会议确定对应的立法进程。这两条界定了一个并行的立法过程,国务院可以提,专门委员会也可以提。比如关于环境方面的立法,环资委可以提,国务院也可以提,十个委员加起来联名也可以提。所以关键就在于谁能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因此,如果要增强各专门委员会在起草法律最初文本的参与度,最重要的是各个专门委员会应该有一批在法律方面、在立法方面比较有经验的,同时对专门委员会工作很熟悉的研究人员,并且掌握有关方面的数据,并对现行情况非常了解。这样,才能有利于通过人大的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大家认可的,可以作为最初版本的立法文本。

责任编辑: 沈娟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