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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胜利:扩大人大自身立法 缩小和减少授权立法范围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4年8月31日

中国人大网讯 8月29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梁胜利审议时说, 立法法的修改很有必要,随着经济社会活动的增加,立法活动相对也要加快,提高立法质量,保证法律实施的效果,是立法的根本宗旨之一。立法法通过修改以后体现了与时俱进,逐步完善。我们要看到现实生活当中也有立法与经济社会活动不相匹配的问题。总得感觉,经济社会活动加快,立法任务比较重,有的相对滞后,规范不了社会的行为,这是一个突出问题。第二个突出问题,立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和规范,立法范围需要进一步扩大。

梁胜利委员提出几个操作层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要扩大人大自身的立法,尽量缩小和减少授权立法的范围。尤其是涉及到民生、民利方面的立法,应该以人大自身立法为主,授权为辅。这方面反映比较多,影响比较大,社会比较关注。比如说我们要与国际接轨,涉及到民生方面、民利方面的法律,特别是税收法。还有现实当中最为紧迫的一个问题,和民生有关系的征地拆迁,群众利益方面都需要法律来支撑。而现实当中很多又是因为法律缺失,还要靠行政规章管理,也会造成政府和群众之间的矛盾,这方面问题比较突出。因此现在操作层面上,法律建设的一个重点或者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要扩大人大自身的立法范围。

第二,要提高立法质量,要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委员的作用,扩大立法的审议时间和范围,尽量减少专属立法。特别是本届人大常委会张德江委员长在几次会议上强调要提高立法质量,要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的作用,希望我们特别在关注民生、民利的法律上大家都发言,是非常重视这个领域的。但现实当中还有一个问题,人大常委会委员多数是兼职的,能够坐下来做一些法律法规的研究的时间毕竟有限。包括人大常委会开会时间,现在两个月一次,能不能改为一个月一次,扩大一些立法的审议时间,从而提高质量。

第三,较大的市立法权的问题,在现实当中有几个问题:一是较大的市的划分,国务院根据什么来划分较大的城市,从经济规模、人口多少?还是以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来确定?刚才有委员提到有些县区没有立法专业力量,但是我们赋予了它立法权,它的能力是有限的,但是相反有些有能力的城市本身又立不了法,所以这要根据地理位置、立法能力的建设,还有人口规模来具体划分较为合适。

第四,建议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力量的建设。现在立法任务很重,但是各级人大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我们每次开会都少不了法工委提出的立法的审议内容,我们也看到他们工作量非常大,应该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加大人大常委会立法力量。要加强人大立法力量建设。文字上的建议是第32页第36条增加一句话,法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全国人大代表、人民代表大会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征求意见,这是民主征求意见的程序,建议在征求意见中增加一句话“开展立法协商”。我们学习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有一句话,是开展立法协商,能不能把这句话引用到法律这一条中,这样更加完整。

责任编辑: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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