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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清泉: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4年8月31日

中国人大网讯 8月29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罗清泉审议时指出,这次立法法的修改指导思想明确、工作思路清晰、工作重点突出、积极稳妥,在吸取了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修正案草案还是比较好的。特别是在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健全立法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加强地方立法的一些新规定等,是这次草案的几个新亮点。

罗清泉委员提三点建议:

第一,要进一步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在科学立法方面,通过这些年来的工作有很大进步,但是还需要进一步加强。这是法律规范具有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的前提,不科学,操作执行起来非常难,为此有四点工作亟待加强。一是要加强各类标准、技术规范等基础工作,特别是专业性比较强的法律,标准不明确、标准不完善或者标准不合适,对立法造成的困难,以及立法后执行造成的困难,影响很大。标准、规范不明确或者不完善的这类问题还是比较突出的,严重地影响立法的进程、质量和立法后的实施。二是制定新的法律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特别是有关这方面的立法实践的经验。如果哪方面的立法缺乏这方面的实践经验,应该通过工作积极地补充。如果缺乏实践经验,可以鼓励地方在一些缺乏上位法的领域进行立法的探索,以积累实践经验。三是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包括环境、资源、健康、安全的技术性的法律,在立法过程中可以吸收有关的专业人士参与。四是修正案草案已经提出要组织立法评估,这一条很好,要抓紧制定立法评估的制度、办法。

第二,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这次草案也作了规定,很好,这既是民主立法的重要内容,也有利于全国人大代表提高履职的能力。因此在立法过程中要尽可能吸收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关于立法的建议;要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与一些立法的调研;一些重要的法律草案,也可以先征求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

第三,应该加强地方立法。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的数量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决策。这对于全面深化改革,提高城市法治建设水平、城市管理水平,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都有重要意义,这次立法法修改应该认真贯彻。修正案草案作出设区的市均享有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规定是可行的,草案对设区的市的立法权给予一定限制也是必需的。对于具体条款即草案第22条的表述,我建议作适当修改。“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项”建议改为:“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城市建设、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责任编辑: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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