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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中原:应考虑到法治国家建设背景下的超前设计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4年8月30日

中国人大网讯 8月29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董中原审议时指出,立法法的地位和作用目前在实践中是比较弱化的,其主要问题在于立法法的条文没有办法激活,大量条文调整的是机构间的行为,不具有外部化的针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效力。另外,立法法没有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大量历史遗留的与立法法精神不符的问题并未得到清理和解决,比如超越权限的法规、非法规程序的政府文件等并未得到清理,这样既弱化了立法法的功能,又影响了立法法的权威性。所以本次立法修改,建议重点解决这些问题,同时应考虑到法治国家建设背景下的超前设计。

董中原委员建议做如下修改:一、在修改稿总则第6条基本原则部分,建议明确规定“一切立法活动不得违反宪法”。二、建议将修改稿第13条中“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修改为“可以根据需要”。理由是,该条增加确有必要,但不应只限定为“改革发展”的需要,比如还有国家安全的需要等等,也是需要考虑的。三、建议第二章第四节名称修改为“法律解释和法律咨询”,增加一条规定,“立法机关在每一部立法出台后,都应该开通不少于6个月的网上咨讯平台和咨询电话解答公众的咨询,并将咨询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公开。”四、建议第57条第2款、第78条第1款中的“公报”之后增加“官网”。理由是,现在已经进入互联网时代,信息发布的最快捷方式是互联网,这一点也应在法律公布上得到体现。五、建议修改稿第61条“法律规定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规定”的表述中,明确规定“及时”的期限,比如6个月或者12个月。理由是,实践中有的法律虽然明确规定了应当制定配套规定,但是拖了十多年都没出台,严重影响了法律的顺利实施。六、建议修改并完善第98条第2款的程序,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有抵触情形的,如何通过法定手段启动法定程序,并得到法定的处理结果,将目前的程序明确为法定程序,将其法定化、程序化、制度化、日常化。七、建议在第103条第2款最后增加“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查、监督”。理由是,针对目前司法解释盛行,越权解释时有发生的现状,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立法机关和法律解释机关,有权且有必要进行审查、监督,确保法律的统一性得到维护,确保法治原则的贯彻落实。

责任编辑: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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