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批准2013年9月9日由国家主席习近平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塔什干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友好合作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