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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浏览字号: 来源: 新华社 2014年06月27日 08:06:08

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批准2013年9月9日由国家主席习近平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塔什干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友好合作条约》。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