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滚动

没有社会共治,就没有食品安全

浏览字号: 来源: 新华网 2014年06月23日

新华网北京6月23日电(记者胡浩 崔清新)颁布实施五年后,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23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拟建立“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尽管尚在修订之中,这部与民生息息相关的法律已被寄予各种厚望。

正如一场精彩的足球比赛离不开完美的协同配合,守住食品安全的防线,绝不是一部法律就能完成的战斗,同样需要各方面各环节互相配合的“社会共治”。

精彩的球赛首先离不开奔跑着的球员努力尽责的表现,食品安全也同样首先需要作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承担其主体责任,主动把好上下游产品质量关,凭借过硬的产品、细致的服务、可靠的诚信赢得消费者的喝彩。食品安全归根结底是“产”出来的,如果生产者不生产不安全的食品,如果销售者不销售不安全的食品,食品安全之忧自然消解。

足球比赛中,守门员承担着一夫当关、万夫莫开的职责,而守护着食品安全大门的政府监管部门,职责就是不让有问题的产品流到消费者的手里。食品安全也是“管”出来的,无论是制定政策、确定标准还是市场监管,无论是审批许可还是执法监督,政府都负有责任。因此,各级政府在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方面,应多一些“马前卒”,少一些“马后炮”;多一些“组合拳”,少一些“太极拳”;多一些铁面执法,少一些人情勾兑。

裁判,是比赛中另一个不可或缺的力量,包括主裁、边裁和第四裁判。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中同样不可或缺将违规者处罚直至宣判出局的力量,包括执法部门和行业协会、媒体等社会组织,以及众多消费者。人人都是不合格食品的潜在受害者,当公权机构与民众都同时享有知情权、监督权、举证权,市场便如同多了无数火眼金睛,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无所遁形,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

实现食品安全领域的社会共治,需要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共同落实,行业自律和社会他律共同生效,市场机制和利益导向共同激活。只有形成社会各方良性互动、理性制衡、有序参与、有力监督的社会共治格局,才能不断破解食品安全的深层次制约因素,才能不断巩固食品安全的微观主体基础和社会环境基础。

责任编辑: 包瓴瓴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