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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卫:建议加一条和其他的运输方式怎么统筹协调的条款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4年5月4日

    中国人大网讯 4月24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分组审议航道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卫审议时指出,航道的阻断,除草案说明稿中列举的原因外,在一些城市段,为景观或房地产开发,地方政府设置一些坝,把水蓄起来,变成滚水坝,可能对航道也有影响。杨卫委员提以下建议:

第一,现在的草案第5条讲到要有一个专门负责的机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有关航道管理的机构”,也就是说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面要专设一个机构去管航道方面的事情。然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地方政府也可能设一个处,也可能是单设一个机构,就涉及到要多设机构。第28条还列举了各种需要行政审批的事项。当然,设置新的机构和增加新的行政审批事项,对航道这件事来讲也许是合理的。最近国务院一直在强调要简政放权等等,这之间应该有一个什么样比较协调的写法。

第二,规定里面讲了航道管理部门或者机构负责规划、管理、审批,监督建设部门的建设行为,这些关系都写的比较清楚,但是和在航道上的运营部门和运管机构,比如航运部门、水运部门,之间的关系在这部法里却少有提及,它们之间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建议予以说明。

第三,我看到财经委员会对航道法有三点意见,其中第二个意见就是如何综合统筹航道的运输和其它运输形式,如铁路、公路等等。从积极的方面讲,交通部的框架下可以统筹多种交通方式,在各个省的交通局也基本统筹了。如果单独设置机构,这些机构和其他的比如管铁路的机构或者管公路机构、管航空的机构,它们之间往往都是竞争关系,总趋于使自身更好地优化。所以,我建议在这部法中加一条和其他的运输方式怎么统筹协调的条款。

第四,刚才有委员发言讲到罚款的问题,罚款的情况确实很不一样,比如一条挖砂船违规挖砂的罚款,和建设单位要建个拦截大江的坝,罚款的力度可能会差很多。我总的感觉罚款的力度还不够,就是罚100万元,比如建个横跨某个大河的大坝,那个建筑本身可能是多少个亿。若只规定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这个力度可能还不够。

    另外,在条款里除了刚才讲到的很多都是“可”,就是可以罚也可以不罚。关于收支两条线的问题,讲的不是很清楚,是不是挖砂单位交一点罚款就可以在那儿挖呢。我觉得应该按照环境保护法的方式处理,即专门陈述对损害环境的排污费必须纳入专项,专门从事环境整治。我觉得第六章中所有的罚款都应该纳入和航道建设有关的专项。
责任编辑: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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