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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光铁: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4年4月24日

中国人大网讯 4月22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审议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车光铁审议时说:

一、建议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修订草案第19条主要对项目环评工作作了明确规定,但对环境影响后的评价工作没有提及。此项工作主要是针对项目开工建设后,因工程内容及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或前期环评不够准确全面等原因开展的后期评价工作。通过开展此项工作,可以深入准确地掌握整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变化和实际情况,对于有效加强建设项目管理和环境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但是从目前此项工作开展情况来看,明显缺乏硬性约束,一般均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开展,仅需经环保部门备案即可,不需审批,且即便不做,也不会承担任何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建议在第19条第2款中新增“对需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项目,必须通过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这样的内容。

二、建议进一步明确规定建立环境工程监理制度。修订草案第42条主要对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建设作出明确规定。建议进一步明确规定建立环境工程监理制度内容。上次讨论中我曾提出过此建议。近期我对此项工作又进行了跟踪了解,目前全国有十几个省市开展了试点工作,特别是国家对生态敏感地区和生态环境影响突出的重点工程开展的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试点,成效非常明显,也积累了很多有益的经验。应该说,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以及对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开展全程监理,可以有效确保建设项目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全面落实到位。因此,建议将此项工作纳入草案中,在草案第42条中新增“建立环境工程监理制度,工程监理验收合格方可使用”规定内容。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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