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滚动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辞职制度

浏览字号: : 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 2014年3月12日
  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日程,3月12日下午,各代表团将审议关于确认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王晓、陈斯喜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草案。
  王晓、陈斯喜为何要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常委会组成人员辞职要遵循怎样的程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委会辞去常委会的职务。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人大与“一府两院”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因此,如果一个人在“一府两院”中任职,就须要辞去在人大常委会中的职务。否则,就会产生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问题。
  2013年5月和6月,陈斯喜和王晓因分别调任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副主任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分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
  正是基于前述法律规定,2013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接受陈斯喜、王晓辞去常委会委员等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辞职的,应当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确认。
  按照议事规则,本次人代会专门安排议程,对这一人事变动进行确认。
责任编辑: 孟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