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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点赞”

浏览字号: : 来源: 中国网 2014年3月10日

  新人大常委会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上有一点很值得点赞一下,就是完善了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机制。同时,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张德江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就一年来的立法工作拟了一个题目“以提高立法质量为核心,立法工作迈出新步伐”。之所以有“提高立法质量”这种提法,是因为上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任期届满时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那么,现在和将来立法的主要任务,当然应转变为对体系形成后的法律进行修订,精修细补,精雕细刻——提高立法质量,成了立法工作的核心要素。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在提高立法质量上到底做得如何?将来还有哪些立法值得期待,哪些立法公众非常期待,但远未纳入议事日程,遥遥无期,笔者试图在此作一简要地梳理。

  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还未通过)、批准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废止劳动教养制度、修订了国家计划生育法(确立了单独二胎政策)、商标法、通过了关于确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的决定、关于设立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的决定,常委会还审议了资产评估法、行政诉讼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等修正案草案等(还未通过),共审议了15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通过了其中的10件;涉及修改21部法律,新制定2部法律。

  新的常委会在法律修订中如何精雕细刻,提高立法质量的呢?这里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例,加以说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制定时,已经把建立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消费秩序,强调对弱势的消费者一方之合法权益进行特殊保护确立为基本原则,比较详细地规定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知情权、商品和服务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成立消费者组织权、依法获赔权、人格习俗受尊重权等消费者权益;还规定了工商、质监等部门对消费者投诉的处理和保护;在法律责任上规定了对消费者欺诈性经营可主张双倍的赔偿。

  但当时的立法技术不高,许多条文只是宣言式、口号式的,例如,“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有不少条文都接近废话,例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等等,这些条文,规不规定,根本无所谓。对强大的经营者规定较强的惩罚真是难上之难,例如消费者对欺诈性经营可主张双倍的赔偿的著名法条,在梁慧星和何山等少数学者的极力主张和百般劝说下,最后才勉强通过。

  我们来看看消法在修订中所作出的努力。针对网购买进容易退货难,新消法规定了消费者有七天无条件的反悔权;针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动辄被大量泄露,新消法对电信、医院、快递、酒店等经营者出售、泄露客户信息承担法律责任作出了严格规定;针对消费者买耐用商品发现有质量问题,而鉴定费大大超过买价,维权维不起的情况,新消法规定,对于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的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要鉴定也是由商家掏钱鉴定,因为举证责任是他的。针对分散的消费者维权打起官司来,根本不是强大的经营者的对手,新消法还规定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消费者维权多了一重保障。以上这些修订很细致,很有针对性、操作性也较强。

  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制定了两部新法,即《旅游法》和《特种设备安全法》。《旅游法》重点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和经营活动,完善旅游纠纷解决机制,并明确规定了政府在规划、促进和监管旅游业发展等方面的责任。《特种设备安全法》则对我国各类锅炉、压力容器、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使用的生产安装、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全过程监管、质量责任追溯制度、产品召回和报废制度等,作出了规范。这两部新法回应了社会的需要,非常及时。

  新人大常委会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上有一点很值得点赞一下,就是完善了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机制。在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一次审议稿的基础上,明确法律草案二次审议稿也要向社会全文公布,继续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同时,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这在制定旅游法、修改商标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过程中得到了比较充分的体现。(刘昌松)

责任编辑: 张晓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