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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代表吴青:制定反腐败法 让官员不想不能不敢腐

浏览字号: : 来源: 广东人大网 2014年3月4日

  广东人大网讯 (记者林洪演)今年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全国人大代表、来自律师行业的吴青带来了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的议案。3日上午,她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反腐败立法是中央提出要加强的一项工作,是全国人大正在推动的一项工作,也是代表们持续关注和呼吁的一项工作,现在的立法时机已经比较成熟。

 

全国人大代表吴青带来了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的议案,构建一个官员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机制。

  构建一个官员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机制

  反腐败问题一直是中央非常重视的问题,也是社会和代表们关注的问题。今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来自律师行业的吴青提出了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的议案。
  她指出,目前,我国有关惩治腐败的规定散落在《公务员法》等单行法律和党内规定以及大量反腐倡廉的政策性文件中,较为分散,是碎片式的法律规定,不够系统和完善。通过制定反腐败法,可将分散的、碎片式的法律法规变成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规定。
  同时,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印发了在原有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任职回避的基础上,又制定了《中共中央八项规定》等。这些党内规定及政策等执行效果良好,社会反响也很好,这些行之有效的规定及做法有必要从党内的规定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增强其约束力和强制力。
  此外,制定反腐败法可将反腐工作完全纳入法治化的轨道,防止出现运动式或一阵风式的现象,也可以明确权力运行的规范以及权力的边界,增强党员及公务员对自己行使权力后果的预期性,对党员及公务员也是一种保护。
  她向记者介绍了反腐败法的框架和主要制度设计,包括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及公示制度、任职限制与回避制度、腐败资产的追回制度、公众监督制度、公职人员从业伦理道德、公权力的运行规范、反腐败的国际合作。

  建议设立专门的负责人事任免工作机构

  今年两会,吴青还带来了关于完善人大人事任免监督工作机制的建议。她认为,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目前仍然有未完善之处,其中薄弱环节之一便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事任免权的行使。
  她表示,目前,很多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拟任命人员的任前调查工作缺乏体系化、规范化的制度安排,调查范围和深度有限,对拟任命人员情况了解很少,甚至不知其人其貌,只能依赖提请任命的机关和组织部门的介绍和考核材料说明,无法较全面、详实、客观地掌握拟任人员各方面表现情况。
  同时,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人事任免事项,经常出现组成人员大多以“同意”、“没意见”一带而过的现象,未能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否定意见的情况更是少之又少,人事任免事项的审议流于形式。
  此外,从目前状况看,各地方人大常委会大多对“一府两院”干部履职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缺乏经常化、制度化的监督,往往是任完了事,较少对任命人员的日常跟踪监督活动,如组织检查其工作情况等,一些刚性的监督手段,如质询、撤职、罢免等更未提上日程。
  “目前很多地方人大的作用还仅限于‘举手机器’,基本的考察、审议和监督工作都未得到充分有效的开展,这无疑不利于人大政治影响力的发挥、不利于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也不符合整治官场腐败的政治现实需要。”她表示,有必要在地方各级人大设立专门负责一府两院人事任免工作的机构及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人大人事任免工作的机制建设,保障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权发挥出应有主动性及监督作用。
  对此,她建议可考虑在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中设立专门负责一府两院人事任免的工作机构,工作内容包括对拟任命人员的任前考察、常委会审议材料准备及任后监督工作。同时,应当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工作机制,包括规范呈报流程及呈报内容、独立进行任前考察、常委会充分审议、进行任后监督等。

责任编辑: 靳临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