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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立法对深化改革的引领推动作用

——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

浏览字号: : 来源: 人民日报 2014年03月02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了战略部署。为进一步深化对全面深化改革与立法关系的认识,深入把握《决定》对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3月1日,记者专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珂。

    贯彻落实《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需要立法推动和保障

    记者:《决定》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提高立法质量,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要完善人大工作机制,通过座谈、听证、评估、公布法律草案等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您认为,《决定》的实施与立法存在什么关系?

    阚珂:在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一是要把现行法律执行好、实施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总体上已经有法可依。要把三中全会精神落到实处,首先必须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保证宪法法律的有效实施,通过现行法律的实施把《决定》确定的各项任务贯彻好、落实好。二是要按照《决定》的要求,抓紧做好相关法律的立改废工作。《决定》中很多改革举措对法律的立改废提出了明确要求,要努力做到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协调,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各项改革。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精神,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有序进行;有的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进行。三是要统筹谋划改革涉及的各个层级的法律规范。我国的法律体系是由多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的。当前,配套法规不健全依然是继续完善法律体系和保证法律有效实施的一个突出问题。有关方面要进一步提高对配套法规作用的认识,继续加强配套法规的制定和清理工作,努力做到配套法规与法律同步起草、同步出台、同步实施。

    及时做好法律的立改废工作

    记者:《决定》部署的全面深化改革举措涉及一系列立法任务,您认为哪些现行有效的法律需要修改或废止,哪些还需要制定新的法律?

    阚珂:经过初步梳理研究,我们考虑,落实改革任务大体涉及70多件立法项目,其中需要制定法律的项目20多件,需要修改或废止的项目40多件。比如,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等,需要修改中小企业促进法、公司法等;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等,需要修改土地管理法等;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推进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等,需要修改证券法、商业银行法,制定期货法等;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发展技术市场、健全技术转移机制、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条件等,需要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加强版权保护,需要修改专利法、著作权法等。

    除此之外,还有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也需要作相应修改。

    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还可能提出新的立法任务。

    立法计划应统筹安排

    记者:您谈到有这么多法律的立改废任务,下一步有什么具体安排?

    阚珂:为了切实贯彻《决定》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立法工作需要根据改革进程,区分轻重缓急,加强组织协调,有计划、有步骤地展开。

    首先,各项改革任务的牵头单位、参加单位在研究确定有关工作安排和重要改革实施方案时,应同步考虑涉及的立法工作,及时提出立法建议。

    其次,结合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积极推动相关立法进程。承担法律案起草任务的单位要严格按照任务、时间、组织、责任四落实的要求,抓紧相关立法工作。未列入规划的立法项目,建议有关方面根据改革进程加紧研究起草工作,及时提出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建议。

    第三,立法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立法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服务职能,跟踪督促立法起草工作,根据改革进程及时提出调整立法工作安排的建议,重点推动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立法条件比较成熟的立法项目尽快出台,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记者 王比学)

责任编辑: 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