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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建明:修改应与国家法治进程及WTO要求相适应

浏览字号: :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4年2月13日

    中国人大网讯1225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龚建明审议说:

    对行政诉讼法有以下六点建议。第一,第2条及后面讲的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将“公民”改为“自然人”。公民概念强调国际上的归属,自然人一般是指具有自然的生理机能的人类成员,强调人的自然属性,自然人的外延比公民广,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一方主体的情况也越来越多,相应地涉及行政诉讼也必然会增加。因此,把受保护权益的主体改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更符合现实情况”,并且在行文上前后一致,避免一些歧义。第二,修正案第13条第二款明确法院不受理对行政法规、规章等提出的诉讼,即只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建议将层级较低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考虑到目前将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直接纳入受案范围存在一定难度,可先将其他规范性文件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第三,第13条第四款明确,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予受理。但是,《关税暨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我国加入WTO议定书要求与上述三个协定、协议实施有关的行政行为均应接受司法审查。修改后的专利法、商标法取消了终局裁决的制度。新制定的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仍然规定行政终局裁决制度。这与我国法治的发展进程和WTO的要求不相适应,应当修改。第四,第27条扩大了原告资格的认定,但仍然只有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才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建议进一步增加关于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但行政公益诉讼并非全民诉讼,对于恶意炒作的却与公共利益关系不大的案件要按照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理,防止公益诉讼成为滥诉和恶意诉讼的渠道。第五,第92条第一款,除了从机关账目中“划拨”,建议还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对于给付类的行为采取查封、扣押和冻结措施。第六,第92条第二款,对于行政机关按日处50100元的罚款,一方面罚的不多,另一方面没有作用于个人,50元至100元的罚款是90年代定的标准,现在物价上涨了,是否可以考虑调整一下标准。譬如说,调整到500元至1000元,因为90年代50100元相当于一个公务员的月工资,现在公务员的工资也涨了。同时,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也应当按一定的比例承担一部分罚款的责任。

责任编辑: 向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