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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路:进一步扩大诉讼对象及受案范围

浏览字号: :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4年2月13日

    中国人大网讯1225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路审议提出:

    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修改和完善行政诉讼法有利于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加强对行政机关司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因此行政诉讼法修改应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有效救济为方向,着力解决行政诉讼案件“立案难、审理难、判决难、执行难”,最大限度保障权利,扩大公众参与,确保程序公正,增加执行效力。

    提出如下修改意见建议:一、关于诉讼对象。草案第十四条已将司法审查对象涵盖“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章之外的规范性文件”,实践中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有时界限并不明显。为扩大司法监督,克服地方保护和行政壁垒,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必要将行政诉讼对象由具体行政行为延伸至具体行政行为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建议将草案第二条中“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行为”。二、关于受案范围。实践中,在被行政机关侵害权益方面,民营企业除遭受共性的自主经营权和自由竞争权侵害外,还会遭受以没收财产、身份歧视、政府失信等形式,侵害其财产权、平等权和信赖利益保护权。公民的政治权利和社会经济权利在遭受行政机关侵害时也亟需予以司法救济和保护,这些已突破了人身权和财产权范畴。草案第十二条虽已扩充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还不够。建议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修改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合法权益的”。 三、关于审限的规定。为避免案件审理久拖不决,建议草案明确一审和上诉案件审限在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的最长时限。四、关于司法文书的社会监督。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社会监督,在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基础上,建议草案第七十六条增加法院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裁定书的主动公开义务。五、关于罚款数额。草案第九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至一百元的罚款。数额太低!不具备催促履行作用,建议提高罚款数额。
责任编辑: 向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