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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功成:以行诉法修改为契机梳理旧法

浏览字号: :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4年2月13日

    中国人大网讯1225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审议时认为:

    在三大诉讼法中,行政诉讼法是最弱的,颁布20多年来,完全不似刑事、民事诉讼法有效,这既与时代环境有关,也与立法质量有关,现在大修一次,不容易。其实在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修法将日益是一种常态,新的立法将日益是非常态的。我讲三点建议:第一,对制定较早的法律进行梳理。我们现在很多法律制定了20年以上还没有修订,这20年间国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所以我有一点想法,通过对行政诉讼法的修订,能不能对上世纪90年代制定的所有法律都进行一个梳理,这一二十年变化太大了,法律需要与时俱进。否则,法律的效力大打折扣,损害的还是法制的严肃与权威,老百姓信访不信法值得我们反思。

    第二,这次大修行政诉讼法有两个导向是非常正确的。一是官与民之间,权利由失衡走向相对的平衡。许多过去不受理的案件现在受理了,对行政机关的约束进一步明确了,这是一种权利的进步。二是在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开始走向了制衡。从现在修改的条文看,我们看到对行政权的约束明显加大,司法权权责在放大。这两个导向非常正确,希望后面的修订工作中能得到进一步体现。

    第三,有几个具体的问题。比如第2条涉及到行政机关到底包括哪些机关、哪些组织,实际上这与行政体制改革滞后有关。行政机关、参公单位,乃至于部分协调机构、人民团体等,在现实中均被赋予或部分赋予行政权力,对此应进一步明确。再如,受案范围扩大是这次修改的巨大进步,比如第12条第9项因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经费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受理,过去不受理。但是只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个别项目就不全,因为法定的社会保障待遇,不管是哪个项目,都是国家法定的老百姓的权利,只要是法定的社会保障,都应该列入到受理的范围里,所以受案的范围有的需要进一步细化。再比如第65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认为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进行裁决”,我的意见是它不宜是由中央政府作出裁决的问题,而是法院应该作出有利于保护民众权利的裁决,只有这样倾斜,才能进一步促使政府完善自己的规章制度,不再出现行政法规、规章之间互相打架,这对法制政府的建设是有促进作用的。总之,行政诉讼法修订十分重要,应该尽可能修订得完善些,它应当是向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大步迈进的一个标志。

责任编辑: 向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