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彩霞: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审查相关规定
中国人大网讯12月25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吕彩霞审议时说:
对规范性文件方面的规定提出一点修正意见。目前修正稿当中有三条规定涉及到了规范性文件的问题。分别是修正案草案第14条、第66条和第67条。我认为,目前这三条的规定存在三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一是规范性文件在法院审理案件中的定位不明确。第65条是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时候,规范性文件是作为参考,而在第66条又说发现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依据,也就是说如果是合法的就可以作为合法的依据,一个是参考,一个是依据,但是第14条又定位为审查对象。二是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结果没有体现。第14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请求对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但是第66条法院审查后发现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转送有权机关处理。也就是说,法院不处理,转送给有权机关来处理。但是法院作为居中裁判的部门,审查后不形成结果,等同于没有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三是法院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后续处理程序不清楚,有权机关是指上级行政机关还是印发该文的部门,还是人大?这个含义也不明确。另外在有权机关没有做出处理前,法院是否中止案件审理,也是没有明确。综上所述,建议明确三个方面,一是规范性文件在法院审查案件时是属于参照依据还是被审查的对象,应该明确。二是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后,是否在裁判文书中表述审查结果。三是界定“有权机关”是指哪些部门,明确在有权机关没有做出对规范性文件处理结果前,是否中止案件的审理。责任编辑: 向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