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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昌琼:细化诉讼参加人范围 解决“告官难见官”问题

浏览字号: :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4年2月13日

    中国人大网讯1225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欧阳昌琼审议时说:

    作为一部“民告官”的法律受到社会各界高度的关注,这是很自然的。浏览最近的媒体,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反映了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法修订充满了期待。本次修正案草案总结了20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同时也没有回避广大人民群众对重大问题的关切。修改的内容比较多,也有很多新的亮点。提三点意见:第一,关于行政诉讼参加人,也就是修正案第4章的内容,建议对作为诉讼参加人的被告也就是行政机关的规定再具体细化一些。这一章对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者社会其他组织怎样参与诉讼做了很多规定。但是,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如何参加诉讼规定的不多,行政机关不是“人”,它怎样参加诉讼,怎样出庭,应该规定得更明确。信春鹰主任在报告中讲到了行政诉讼的“三难”,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实际上还有第四难,就是“告官难见官”。是否对行政机关首长出席应诉作出规定,比如至少要求出庭一次。以出庭为原则,以不出庭为例外,并且规定例外情形,以解决“告官难见官”的问题。第二,关于受案范围,现在既有正面清单,也有负面清单。这种情况可能会导致今后行政诉讼法修改频率会越来越高,目前土地问题、拆迁问题越来越多,今后可能人口问题、环保等其他问题越来越多,又要不断修改。我认为,凡是受理的,作出概括的原则规定,不受理的,以负面清单一一列举出来。第三,实践中碰到的包括行业协会等一些社会团体或者社会组织是否纳入行政诉讼法的调整范围的问题。现在不得不考虑两种情形:一是这些社会团体或组织作出的自律规则等是以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为依据的。二是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简政放权,一部分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下放给了这些社会组织或者社会团体,它的行为很多是带有行政性质。如果把所有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行为都纳入行政诉讼法的调整范围可能太广了,但是属于法律法规和行政机关授权的这些社会组织的行为是否也应纳入行政诉讼法的调整范围,我认为这个问题值得研究。

责任编辑: 向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