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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乃坤:草案应进一步保障残疾人诉讼权益

浏览字号: :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4年2月13日

    中国人大网讯1225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乃坤审议时认为:

    这次行政诉讼法修改得很不错,最大的特点就是针对现实民告官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问题进行了修改。比如针对行政案件审理难的问题,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样就可以有效地减少地方政府对行政审判的干预。

    提两点修改建议:第一,建议在草案第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0条,“人民法院对听力残疾、言语残疾的诉讼参与人提供手语翻译或字幕”,修改理由有两点:一是在第9条中已经有这样的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这样写非常好。我要说的是听力残疾人和言语残疾人参与诉讼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他们听不到也说不出来,只能通过手语或字幕进行沟通,否则他们没有办法行使自己在这方面的权利。虽然聋哑人在人口总比例来讲是很少的,不到2000万,但是在这方面行使权利应该是平等的。二是在刑事诉讼法第119条已经有类似的规定,即“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表述尽管不规范,不是手势,应为手语,但毕竟意思表达清楚了。既然刑事诉讼法里有这样的规定,行政诉讼法中也应有这样的规定,使两法匹配起来。第二,草案第12条人民法院审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的第9款原法只规定抚恤金,这次修改增加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这与过去比已经进了一步。但我认为还是有一点窄,现在政府支付的其实不仅仅是最低生活保障金,比如对于重度贫困的残疾人支付护理补贴已在全国多数省实施成为制度性的,在残疾人权益保障中有明确表述,前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的执法检查报告也就护理补贴的落实提出了要求。能否改为“支付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

责任编辑: 向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