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乃坤:人民团体名称不得作为商标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10-1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2013827,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乃坤说,人民团体名称和标志也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王乃坤说,商标法修改得不错,提一点修改意见。即草案第10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中”,建议增加一项“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的”,因为本条第1项对商标使用中与“中央国家机关”、“红十会”、“红新月”相关内容做出禁止性的“规定”,但是对人民团体的相关内容没有做出相关禁止性规定。而事实是,一些人民团体的会徽LOGO经常被企业在没被允许的情况下作为商标使用。比如妇联的LOGO被一些生产妇女用品的企业套用,残联的会徽LOGO也常被一些生产的轮椅、升降车等残疾人辅助器具的企业套用很多人就据此认为是残联监制的,有很大欺骗性。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3年10月17日 责任编辑: 向航
print  close  top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