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网讯 8月27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喜庆审议时说,这个稿子的基础很好,提几点具体的建议:
第一,建议在审议稿的第19条下面增加一款:“由于产品缺陷已经造成消费者损失的,经营者除了履行上述义务外,还应该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比如消费者买了一个高压锅由于质量问题爆炸了,伤了人,这个损失经营者也应该适当地赔偿。
第二,审议稿第20条最后一款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建议在第七章“法律责任”中适当规定经营者未进行明码标价的法律责任和消费者对经营者此类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投诉,这样以便对经营者加以约束。
第三,审议稿第29条,建议在第二款增加如下内容:“如因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造成消费者受损,经营者应赔偿消费者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增强对经营者的威慑力,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效果。
第四,建议将第37条第六款中“鉴定人”改为“鉴定主体”,鉴定主体就包括具备鉴定资格的法人(机构)与个人,光说鉴定人不完整。
第五,建议将第50条“搜查身体”这种实践中更为常见的侵害消费者人身权益的行为列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范围,将原文改为“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限制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