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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江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

(2013年3月19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张德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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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委员、各位同志:

    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已经胜利闭幕。会议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九个专门委员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已经开始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庄严职责。

    十二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期的五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至为关键的五年。党的十八大,高举旗帜、继往开来、团结奋进,确立了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地位,确定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描绘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宏伟蓝图,为我们开展各项工作、推进各项事业指明了奋斗方向。

    刚刚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和任务,是一次民主、团结、求实、奋进的大会!会议指出,五年来,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吴邦国同志主持下,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做了大量富有成效和开拓创新的工作,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为今后的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提供了宝贵经验。会议审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其他报告、文件,总结了五年来我国各方面事业和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和宝贵经验,明确提出了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部署。会议依法选举和决定任命了新一届国家机构领导人员,为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实现党的十八大确定的目标任务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

    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自觉地把中央的精神贯彻落实到依法履职、开展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团结一心、开拓前进,推动人大工作迈出新步伐、迈上新台阶。下面,我讲几点意见,与同志们一起交流。

    
    一、深刻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方向,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实现途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行动指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根本保障,三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鲜明特色。在前进的道路上,只有继续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我们才能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新中国成立100年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创造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更加幸福美好的未来。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明确了我们国家的国体,也就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性质。宪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深刻揭示了我们国家制度的根基和国家权力的源泉。人民当家作主,最根本、最重要的就是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人民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必须通过一定的政权组织形式来实现、来保证,也就是说要有相应的政体。为此,宪法进一步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就确立了我们国家的政权组织体系和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在其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其他国家机关赖以产生、运行和开展活动的基础。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

    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中国近现代100多年历史波澜壮阔、激荡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中国人民掌握自己的前途和命运、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1840年以后,由于西方列强的入侵和封建统治的腐败,中国逐渐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为了救亡图存,中国的仁人志士苦苦探寻、上下求索,围绕在中国建立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提出了种种主张,进行过无数次尝试。其中,西方的政治模式在中国都一一试过,都以失败而告终。历史证明,在中国,照搬西方政治体制的模式是走不通的。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顺应历史的潮流和人民的意愿,带领中国人民深刻总结中国近代政治发展的历程和建立新型人民民主政权的实践,历经千辛万苦,付出各种代价,最终得出一个重要结论,就是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的国家政权,只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同这一国体性质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只能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鲜明的特点和显著的优势。在半个多世纪的历史进程中,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显示了巨大的优越性和旺盛的生命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广泛动员了全体人民以国家主人翁的地位投身社会主义建设,充分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切实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实践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制度,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制度,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制度,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制度保证。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程度,是衡量人民当家作主水平和党依法执政水平的重要标尺。我们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毫不动摇地坚持、与时俱进地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丰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必须保持头脑清醒,深刻认识我国国体、政体的根本性质和基本内涵,自觉认清我国政治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的本质区别,在积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有益成果的同时,绝不照抄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我们坚信,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发展好,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会展现出蓬勃生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会发挥更大优越性。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党的十八大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并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之一;提出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这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团结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不懈实践探索取得的重大成果。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领导人民建立起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制定了共同纲领和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为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伟大事业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其后,中国的法制也经历了曲折,十年“文化大革命”中,法制惨遭破坏,人权被肆意践踏,宪法成为一纸空文,给我们带来了人治必然导致灾难的切肤教训。1978年12月,我们党召开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作出了把党和国家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同时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为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确定下来。邓小平同志深刻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新时期。1996年2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对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进行了全面深刻的阐述。他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时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是我们党治国理念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开启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阶段。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把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胡锦涛同志多次强调,要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推进各项治国理政活动的制度化、法律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一系列重要思想相继提出,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认识不断深化,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进一步丰富和发展。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以来,中国法治事业取得了巨大的进展。我们欣喜地看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扎实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并不断完善;依法行政全面推进,法治政府正在逐步建成;司法改革深入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得到有效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步深入人心,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基本形成。我们深刻地认识到,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实行法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客观需要,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之路,是实现国家繁荣昌盛、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幸福安康的必由之路。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与扩大人民民主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具体制度方面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在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发挥人民创造精神方面还存在不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法制权威;公民尤其是一些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切实加以解决。

    面向未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还进一步指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通过完备的法律推动宪法实施,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得到落实,要担负起宪法和法律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我们要按照党的十八大的部署,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

    三、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
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它的常设机关,承担着制定法律和保证法律实施的职责,处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第一线,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负有重要使命。未来五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历史重任落到了我们的肩上,我们必须增强使命意识和责任意识,接力前进、接续奋斗,走好自己的路、做好自己的事,做到无愧于历史、无愧于人民。我们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把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作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任务,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不辱使命,不负重托,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努力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新的贡献。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2013年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的工作,意义非同寻常。当前,我们要尽快转变工作角色、进入工作状态。要按照党的十八大的要求,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对过去五年的工作作出系统的总结,既反映了工作全貌,又体现出鲜明的特点,内容十分丰富。这对于我们做好今后的人大工作很有帮助。工作报告还原则提出了2013年常委会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重点任务。为了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根据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对2013年的工作作了预安排。希望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常委会办公厅按照大会的精神,把相关工作抓紧做起来。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需要大家共同思考并作出努力。

    第一,在新的起点上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立法权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做好立法工作是推进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党的十五大提出、党的十六大重申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已经如期完成。这是一个历史性成就,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但社会实践永无止境,立法工作要不断推进,法律体系也要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不可能一成不变、一劳永逸。邓小平同志指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还需要一个很长的历史阶段,需要我们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在新的起点上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就是要深刻认识和把握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发展完善,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立法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来谋划、来推进。我们要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体制改革的要求,高度重视立法在做好改革顶层设计方面的重要作用。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及时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完备的法制保障。

    立法质量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实施效果,是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法律体系的永恒主题。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要更加注重法律的修改完善,及时修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将法律中比较原则的规定具体化,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建立法律清理长效机制,认真做好法规备案审查工作。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完善立法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和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等制度,建立健全公众意见表达机制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反馈机制,重视网络民意表达,认真归纳整理分析,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使立法更好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更好协调利益关系。要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在党中央领导下,充分发挥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积极督促、推动有关方面按照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抓紧法律案起草工作,按时提请审议,并做好法律案的修改完善工作。

    当前,要抓紧做好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的编制工作,全面分析我国立法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项目进行科学论证、认真筛选和统筹协调,提出立法工作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要求和落实措施。

    第二,依法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得不到有效实施,就是一纸空文。我们必须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必须进一步加强人大监督工作。人大的监督,其实质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监督,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我国的监督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这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的常规性监督,主要有四种形式:一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二是听取和审议年度决算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年度决算;三是对法律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四是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通过这些形式,围绕这些报告和活动,人大展开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我们要全面贯彻实施监督法,认真行使监督职权。一要围绕大局。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通过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二要突出重点。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重要的民生问题作为监督重点,推动有关方面改进工作、解决问题、完善机制。三要加大力度。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我们要着眼于增强监督实效,进一步完善监督工作方式方法。加强跟踪监督,对于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持续跟进,推动整改,并建立健全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结合审议有关报告,继续开展专题调研、专题询问,必要时可依法采取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形式;把监督工作同立法工作、代表工作等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来自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工作和生活在人民中间,同人民群众保持着密切联系,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情况体会最深刻,对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人民群众的愿望呼声了解最深入。这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大特点和优势。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重要内容。

    我们要按照代表法、选举法等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支持和保障代表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依法履行代表职责。按照党的十八大的要求,建立健全代表联络机构,为代表依法履职、开展活动提供服务保障,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把办理代表议案与立法、监督工作有效结合起来,把办理代表建议与推动有关方面改进工作有效结合起来,充分尊重和考虑代表意见和建议,切实提高办理质量。进一步建立健全代表工作制度,不断推进代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继续做好代表参与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不断扩大代表对常委会、专门委员会活动的参与。认真组织代表履职学习活动,切实提高代表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我们已经连续实施了5个五年普法规划,要认真实施“六五”普法规划,进一步做好以宪法为核心、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为目标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把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广泛开展依法治理活动,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把法制教育与立法工作、监督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使立法工作、监督工作的过程成为宣传和普及宪法法律、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第五,加强和改进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

    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必须加强和改进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发挥好专门委员会的作用。按照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具体而言,在立法工作方面,专门委员会除依法提出法律案外,对其他国家机关负责起草的法律案,要提前介入起草工作,了解起草的进展和动态,并在相关法律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先行组织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的报告。法律案经过常委会初次审议后,有关专门委员会要继续派人参加法律委员会的统一审议。对一些综合性强、实践中迫切需要、条件又比较成熟的法律案,特别是对现行法律及时作出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可以由专门委员会牵头起草,依法提请审议。在监督工作方面,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具体实施;常委会安排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包括开展专题询问,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做好前期各项工作;对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和工作报告提出的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跟踪督查,督促有关方面改进工作并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对“一府两院”承办的代表提出的重点建议,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督办。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还有不少,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也不尽相同。希望各专门委员会的同志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尽快熟悉情况、进入角色,制定工作计划,充分发挥人才荟萃、知识密集的专业性优势,积极主动地把工作开展起来,在原有工作基础上更上一层楼。

    还有两个方面的工作,在这里也讲一讲。

    一是全国人大的对外交往。人大对外交往是国家总体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国家间关系发展的重要力量。目前,全国人大已与14个国家议会及欧洲议会建立了定期交流机制,与178个国家议会建立了联系,成为15个国际议会组织的成员和5个地区议会组织的观察员,与外国议会对等成立了106个友好小组,一个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的全国人大对外交往格局已经形成。在新形势下,我们要按照我国外交工作的基本方针和总体部署,充分发挥人大对外交往的特点和优势,以巩固和完善与外国议会定期交流机制为重点,广泛开展与外国议会的友好交往,积极参与国际和地区议会组织活动,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是加强同地方人大的联系。地方人大工作也是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共同责任。我国的国家体制,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些都决定了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之间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联系,密切工作协同,开展工作交流,这有利于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推进人大工作,有利于形成人大工作的整体合力,有利于增强人大工作的整体实效。我们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共同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四、进一步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代表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决定国家重大问题。打铁还需自身硬。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对于充分发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至关重要。这里,我再提几点要求与大家共勉。

    第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引向深入。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是人大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全面准确地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精神,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学习贯彻的聚焦点、着力点、落脚点,准确掌握党的十八大提出的重大思想观点、重大方针政策、重大工作部署。要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密结合人大工作的实际,贯穿到常委会工作的各个方面,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努力开创常委会工作的新局面。

    第二,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保持政治上的坚定,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我们要用党的十八大精神武装头脑,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增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真正做到坚定不移、矢志不渝。

    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我们要自觉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在人大工作中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贯彻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彻于人大工作的全过程、落实到依法履职的各方面,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保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人大常委会的各项工作,无论是立法工作、监督工作、代表工作,还是决定重大事项、人事任免等,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第三,增强大局意识,自觉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大局就是全局,就是大势。“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增强大局意识,就是要求我们认识大局、把握大局,用世界眼光、战略思维去观察当今时代和当代中国,审时度势,权衡利弊,把握现在,透视未来,善于从全局高度认识问题,按照全局的要求统一思想。增强大局意识,就要求我们服从大局、服务大局,牢固树立国家利益、全局利益、长远利益第一的思想,自觉地把常委会的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放到国际国内大背景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工作大局中去思考、去研究、去把握,认清自己的位置,明确自己的责任,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自觉地服从和服务于大局。增强大局意识,就是要求我们谋划大局、维护大局,议大事、管全局。我们有的同志往往习惯于“忙忙碌碌”,习惯于处理大量具体的日常工作,现在则要更多地考虑事关全局性、长远性的问题,集中精力研究、思考和抓好带有战略性、系统性的重大问题,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依法按程序办事。

    在人大工作中强调法治观念,主要是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按程序履行职权。人大工作有自己的特点,主要通过会议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一是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审议、集思广益,在充分协商、基本达成共识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表决,无论是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还是常委会委员,都是一人一票,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二是严格依法办事。人大工作法律性、程序性都很强。立法有立法的程序,监督有监督的程序,其他工作也有规则,一定要依法按程序走,不能怕麻烦。正是因为人大是依法按程序办事,集体讨论问题,少数服从多数,会议作出决定,才能够从制度上保证人大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决定符合实际,具有正当性和权威性。三是尽职尽责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宪法和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权和行使职权的程序。人大行使职权,要尽职尽责,不能失职,但也不能事无巨细,什么都管。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个人都不应直接处理具体问题,都不能干涉具体司法案件,而是要依法进行监督,督促、推动有关方面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还承担着监督法律实施的职责。因此,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带头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

    第五,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人大工作的最大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我们要时刻提醒自己:我们来自于人民,植根于人民,必须心里时刻装着老百姓,把群众的呼声当作第一信号,把群众的需要当作第一考虑,把群众的满意当作第一标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密切联系群众,必须大兴调查研究之风。要不断对实际情况作深入系统的调查研究,真正搞清楚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真正及时了解人民群众的所思所盼,做到耳聪目明,心中有数,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意见。这是我们的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符合实际情况、符合客观规律、符合人民意愿的可靠前提和基础。

    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必须改进工作作风。2012年12月,中央出台了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各部门、各地方也都有举措,取得了很好效果。我们也制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工作作风直接关系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我们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各项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到地方进行调研考察、执法检查等活动,要轻车简从,深入实际,不能走过场、搞形式主义。坚持勤俭办一切事情,合理安排出访,严格控制陪同和随行工作人员人数,减少会议活动,精简、优化新闻报道。通过改进工作作风,营造廉洁从政、勤俭务实的良好环境,加强常委会与代表、代表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在这方面,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要带好头。

    第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在座很多同志长期在党政军机关工作,现在到人大来,工作任务和工作方式都发生很大变化,许多东西是我们所不熟悉的,面临一个调整转变的问题。怎么适应新形势、认识新事物、完成新任务?毛泽东同志说过:“情况是在不断地变化,要使自己的思想适应新的情况,就得学习。”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时也告诫全党:“实现四个现代化是一场深刻的伟大的革命。在这场伟大的革命中,我们是在不断地解决新的矛盾中前进的。因此,全党同志一定要善于学习,善于重新学习。”这些提醒言犹在耳,今天对我们仍然具有重要启示和指导意义,在工作岗位转换之时,就更有针对性。

    习近平总书记最近在中央党校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好学才能上进。中国共产党人依靠学习走到今天,也必然要依靠学习走向未来。”“同过去相比,我们今天学习的任务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我们必须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以求知若渴的欲望、刻苦钻研的精神、持之以恒的态度投入到新的学习中,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履职能力和水平。要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下功夫学习宪法和有关法律,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广泛学习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所需要了解的各方面知识,及时了解和分析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情况;努力学习历史、哲学及其他相关知识,开拓视野,提高素质。要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善于用全局的、长远的眼光分析问题、提出意见,更好地推动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各项工作。

    这里,我还想强调一下精神状态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工作是其他国家机关不可替代的。我们都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肩负着人民的重托,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人大工作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确有很大不同,但绝不能认为人大工作是“二线”工作。实际上人大工作任务很繁重,有些工作是“一线”,有时还是“火线”。我们要自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始终保持奋发有为、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按照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要求,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第七,加强全国人大机关建设,进一步提高集体参谋助手和服务保障工作水平。

    全国人大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履职的集体参谋助手和服务班子。近些年来,全国人大机关按照常委会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素质能力建设、制度建设和作风建设,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较大成效。今后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国人大机关建设,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机关,努力造就一支理想坚定、政治可靠、业务精湛、作风优良、廉洁勤政的全国人大机关干部队伍,不断提高参谋助手和服务保障水平,为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贡献力量。

    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团结一致,继往开来,扎实工作,努力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为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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