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合组织反恐演习程序协定获得批准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07-0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讯 记者席锋宇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6月29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组织和举行联合反恐演习的程序协定》的决定,批准了这一协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联合反恐演习的程序,为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执法安全部门联合反恐演习机制化建设提供法律保障,根据《上海合作组织宪章》、《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以及《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2007至2009年合作纲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会同地区反恐怖机构执委会起草了反恐演习程序协定草案。该协定草案先后经过多次理事会会议和法律专家组讨论,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后,在2008年8月由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6国政府共同签署。

  反恐演习程序协定的内容符合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符合我国利益和实际需要。完成反恐演习程序协定的国内审批程序,将完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组织与举行联合反恐演习的法律基础,提高我国反恐怖技战术合作水平,并会积极推动上海合作组织各成员国开展打击“三股势力”的务实合作,有利于加强上海合作组织的多边执法安全合作,有利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共同致力于维护和保障地区和平、安全与稳定,促进各成员国间友好合作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反恐演习程序协定除序言和约尾外,由35条正文组成,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对反恐演习程序协定的相关术语作了界定;规定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执法安全部门组织和举行联合反恐演习的目的、任务和程序;明确了各方反恐演习参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反恐演习的保障措施;确定了“属地为主,属人为辅”的司法管辖原则;规定了反恐演习程序协定的争议解决程序和损失赔偿办法;规定了反恐演习程序协定的生效和修订程序,以及缔约方退出程序等。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本协定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暂不适用。

来源: 法制日报 2013年7月1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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